文档介绍: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标准自然灾难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根本生活,提升防灾减灾救灾力量,依据《自然灾难救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委员会应当通过播送、电视、手机短信、互联网、微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准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详细地址和到达路径。
第十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自然灾难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难救助物资储藏库,自然灾难多发、易发且交通不便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据当地实际设立自然灾难救助物资储藏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自然灾难救助物资储藏库的储藏类型、品种和规模,加强救灾物资储藏治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难救助队伍建立,组织成立自然灾难救助专家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治理人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自然灾难信息员,负责自然灾难救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自然灾难救助人员的业务培训,有规划地组织治理人员、专业救援人员、自然灾难信息员以及相关社会组织治理人员和志愿者进展培训。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场主导、政策引导的原则,建立自然灾难保险制度,推动农业保险、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加快地震等巨灾保险制度建立,发挥市场机制在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作用。
第三章应急救助
第十七条减灾委员会应当依据自然灾难预报预警信息,准时启动预警响应,向社会公布躲避自然灾难风险的警告。当地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应当开放应急避难场所;
状况紧急时,应当组织危急区域人员紧急避险转移,民政等部门应当做好应急生活救助预备工作。
第十八条自然灾难发生并到达自然灾难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减灾委员会应当准时启动自然灾难救助应急响应,组织灾情会商,现场了解灾情,协调有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落实应急救助措施,保障受灾人员应急期间的食品、衣被、洁净饮水、临时住宅、医疗防疫等根本需求。
第十九条在自然灾难应急救助期间,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保证运输线路畅通,保证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和受灾人员优先运输和通行,必要时,可以实行开拓专用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等措施。依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其次十条在自然灾难应急救助期间,减灾委员会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社会物资、运输工具、设施装备、场地等,应急救助工作完毕后应当准时归还,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赐予补偿。
其次十一条重大自然灾难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自然灾难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难救助工作动态等状况,并准时向社会公布。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减灾委员会应当准时组织有关部门会商,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