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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经济条款可撤销.doc

上传人:世界末末日 2022/7/24 文件大小:1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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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离婚协议经济条款可撤销
[案情]原告周勇与被告郑赛云于2022年12月18日在波阳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规定:一、女儿周玉婷由父亲周勇抚养,离婚后周勇每月连续给女儿定期存500元训练储蓄,并担当大学 [案情]


离婚协议经济条款可撤销
[案情]原告周勇与被告郑赛云于2022年12月18日在波阳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规定:一、女儿周玉婷由父亲周勇抚养,离婚后周勇每月连续给女儿定期存500元训练储蓄,并担当大学 [案情]
[分析]
一、原告可否提起撤销离婚协议中经济条款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恳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觉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恳求”。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离婚时所订立的经济条款除子女抚养条款(也涉及到财产)外,还有财产分割条款,且原告同时申请法院调查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原告对被告是否在离婚时隐慝了财产表示疑心,对财产分割表示反悔。原、被告系2022年12月18日登记离婚,原告起诉系在其离婚后一年内提起,依据《解释(二)》的规定,原告可提起撤销财产分割条款即经济条款之诉,法院应当受理。
二、法院应否撤销原、被告离婚协议之财产条款? 依据《解释(二)》的规定,法院撤销原、被告之间财产分割协议的条件是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也就是说,假如一方在分割财产时没有欺诈和胁迫的情形,法院就不能撤销双方所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本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