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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doc

上传人:hljszycxjs 2015/1/2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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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XX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xx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区、河口区以及各经济开发区、示范区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和监管。
广饶县、垦利县、利津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以下简称“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出售在建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下同),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收取的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第四条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采用全程全额的监管方式。
第五条预售资金的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起,至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后止。预售资金应优先用于购买项目开发建设必须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其他相关费用。
支付以上建设资金仍有剩余的情况下可以偿还在建工程抵押贷款。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是我市预售资金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下设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预售资金的具体监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监管分局根据各自职能,参与制定预售资金监管政策,督促各银行机构(含各类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及其分支机构,下同)与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联网工作,指导各银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做好预售资金监管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预售资金监管的建立

第七条预售资金监管实行网络管理制度。
市预售资金监管部门依托xx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立预售资金监管子系统,实施预售资金网上监管。
第八条能够与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实现联网的银行机构,监管部门将其列入预售资金监管合作机构名单,并定期向开发企业公布。
第九条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从监管部门合作机构名单中选择一家机构开立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由监管机构、监管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开发企业三方签订《xx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第十条开发企业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时,应向监管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 经备案的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二) 项目预售方案;
(三) 经监理单位确认的项目形象进度说明;
(四) 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或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制定的预售资金使用计划;
(五) 监管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预售资金的缴存和使用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在网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联机打印合同正式文本前,应将首付款或一次性付款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经监管银行和监管机构在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中确认缴款信息后,合同正式文本方可打印。
实行分期付款的,开发企业应会同购房人及时将后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并通过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确认缴款人和存入金额。
实行按揭贷款(含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的,开发企业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