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就业性别歧视判断标准立法的困境与出路
 
 
王璐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Summary:就业性别歧视的判断标准是反性别就业歧视案件的焦点。没有判断标准,就无法认定用人单位是否构成就业性别歧视,案件也就陷入僵倾向,判断标准形同虚设
无论是立法语言还是现行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都存在性别歧视的倾向。比如,在退休年龄上,我国规定企业男职工退休年龄是60周岁,而女职工是年满50周岁,女干部是年满55周岁。虽然规定不同退休年龄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女性,但过分的保护使女性丧失自主选择退休的权利,极易导致反向歧视。
二、就业性别歧视判断标准立法所面临的困境
(一)就业性别歧视在我国未引起充分重视
从社会文化来说,传统的性别歧视观念仍然对劳动力市场产生着负面影响;从社会公众来说,并没有意识到就业性别歧视是不合理甚至是不合法的,这对就业性别歧视判断标准的立法介入带来很多的落实阻力。2014年郑州大学几位学生发布了《郑州市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调查报告》,%的被调查者表示曾经遇到过就业性别歧视,这些遭遇就业性别歧视者存在于多种行业中,%存在于建筑制造业中,%的存在于能源业中,%的存在于IT业中,%的存在于金融业,服务行业最低,%,%是其他行业。%%的分别在简历筛选和面试环节被用人单位拒绝。
(二)形成就业性别歧视统一法律判断标准的难度大
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劳动力市场中就业性别歧视的表现形式呈现出多样化趋势,如何建立统一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判断标准,是就业性别歧视判断标准立法的一大困境。由于我国就业性别歧视的道德判断标准根深蒂固,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是不一样的。从道德角度看,有些就业性别歧视在很长时间内是不可避免的,有些就业歧视是可以通过立法得以规制,有些则不能为法律所规范,这就在立法上增加了建立就业性别歧视统一判断标准的难度。
(三)就业性别歧视的隐蔽性越来越强
当今社会,公然歧视女性已为法律所不容,社会生活中对女性的隐性性别歧视愈演愈烈。比如长沙市民夏芳(化名)之前在一家外贸企业上班4年,结婚怀孕之后,立刻被公司辞退了。现在孩子已经10个月了,夏芳决定再入职场,但每次面试都会被问到“你是独生子女吗?”“你会生两孩吗?”。虽然夏芳根本没有生两孩的打算,况且“单独两孩”政策在各地也大多尚未落地,但由其引发的女性就业歧视已经出现苗头。
三、就业性别歧视判断标准立法的出路
(一)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判断标准的原则
我国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立法时应充分考虑到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统筹兼顾。保护好社会公共利益是我国社会主义立法的灵魂,就业性别歧视的判断标准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指导原则是应有之义。
(二)以列举式规定就业性别歧视的典型表现形式
由于我国就业性别歧视判断标准的法律规范过于原则化,导致法官在审理就业性别歧视案件时,缺乏具体可操作的规范,以致对于案件认定的弹性很大。因此,将各类就业性别歧视类型化,对用人单位典型的性别歧视行为进行列举,弥补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不足以给法官提供充分根据的缺陷。通过列举的方式给法官具体可操作的规范,有利于就业性别歧视案件审理。故建立具体的判断就业性别歧视的标准,典型列举式是不能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