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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城市市容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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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城市市容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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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城市市容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临汾市城市市容管理暂行办法
临汾市城市市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有序的市容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匡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及有关法规  (五)主干道两侧院落应采用绿篱、栅栏、花坛(池)或透景、半遣景围墙与人行便道隔离,其高度不超过
门办理相关占道手续。
  第十三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械市道路的,应遵守下列规定,违者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元以下罚款。
  (—)保持占用场地及周边5米范围内环境的整洁。
  (二)未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准在占道集贸市场、交易点、停车场(处)搭建内部设施。
  (三)占道停车场(处)应设置标志,划定范围,设置护拦(或划定标线),人行道以上车辆存放管理由城管部门负责,人行道以下的由交警部门负责。车辆停放应整齐有序。
  临时占用道路,必须符合规定的时间、范围。遇有城市建设需要,必须按时退出或无偿拆除。
  第十四条 城市各种公用设施、交通标志、公用场地必须符合容貌标准,设置前必须经规划部门和城管监察部门审批,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标志、标语、电子显示屏幕、画廊、牌匾字号(以下简称标牌)应符合《广告法》和《城市容貌标准》的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应持广告设置图和效果图,报城管监察部门审批,违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得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坜所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等。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标牌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违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内容健康、造型美观、用字规范、安全牢固。
  (二)不得影响交通视线、建筑物本体的容貌。
  (三)国旗应置于显著位置,并不得遮挡或妨碍。
  (四)按规定的形式、时限,设置、维修、更换和拆除。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标牌设置单位应及时对户外广告、标牌设施进行清洗维护,对耒拄规定清洗维护、残损陈旧且又不按要求改正的,可以拆除,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流动宣传车(包括公交车辆)张贴广告宣传,车容广告必须保持整洁、美观,并报经城管监察部门批准,按规定的时间进行宣传,违者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凡在临街悬挂横幅、条幅、坚幅、巨幅、气球、彩旗,设立招生、咨询站点、开业庆典、设置彩虹门等,必须经城管监察部门审批,保持完好整洁,并按规定时间悬挂、设置和拆除。违者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编制城市街道容貌整修和夜景灯饰建设计划,提出设计方案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城市街道整修、夜景灯饰建设方案和标准,引导、督促、扶持沿街建筑单位设置霓虹灯、轮廓灯、楼寓射灯等夜景灯饰。
  列入计划范围内的沿街建筑单位应按要求组织实施,
凡改建装修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按照夜景灯饰建设计划、方案和标准增设夜景灯饰;已设置的户外广告、标牌未装置夜景灯饰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增装夜景灯饰。
  建筑物、构筑物的粉饰,应采用较柔和的过渡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