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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动物运输防疫管理办法(草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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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动物运输防疫管理办法(草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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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动物运输防疫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运输活动的防疫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道路运输动物的,
应当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的动
物防疫检查站检查;经检查合格,方可入省境或者过省境。
第二十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道路引进的动物,
未通过指定通道的动物防疫检查站检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接收。
第二十一条 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发现动物染疫
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发现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动
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消毒等控制措
施。
4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应当按规定做好病死动物及
运载工具中的垫料、排泄物等污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不得
擅自弃置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检疫
证明载明的目的地和时限运输。
第二十三条 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动物到达目
的地后,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
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厂(场)应当在接收动物
后 24 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车辆
清洗消毒技术要求,在动物装载前、卸载后对运输车辆清洗
消毒,并对清除的垫料、排泄物、污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鼓励动物运输车辆到专业的洗消中心清洗、消毒。
第二十五条 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
全运输台账,详细记录检疫证明编号、动物名称、动物数量、
运输时间、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输路线、车辆清洗、消
毒以及运输活动中死亡、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的处置等情
况。
备案车辆运输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跨省运输动物的备案车辆定位系统相关信息记录保存
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5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动物产地检疫申报
后,应当查验从事运输动物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备案情况,
未备案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指定通道动物防疫检查站应当进行下列检
查:
(一)查验检疫证明、畜禽标识;
(二)查验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的备案
情况,车辆运行轨迹;
(三)抽查运输动物的临床健康状况;
(四)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检查事项。
检查合格的,予以放行;检查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
处理。
指定通道动物防疫检查站应当将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
录,确保动物检疫信息可追溯。
第二十八条 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违反《动物防
疫法》等法律法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违法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