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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pdf

上传人:3144187108 2022/7/25 文件大小:24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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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86)
1 总则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国家有关法规,为
发展我国核能事业,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参照有关
国际标准,结合我国具体情价。干电池非居民区边界上公众的
剂量当量和公众的集体剂量当量按本标准 执行。
在核电厂试运行前,核电厂的营运单位必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事故应急计
划,上报国家环境保护部门机有关政府部门。无事故应急计划,不予审批。
应急事故干预水平规定如下:
公众中个人(***)受到的有效剂量当量预计大于 50MSV,甲状腺剂量当
量预计大于 时,依序采取适当的措施(例如关闭门窗、室内隐蔽、服碘等)。
公众中个人(***)受到的有效剂量当量预计大于 时,可以考虑采
取果断措施(例如组织撤离等)。
核电厂运行期间,一旦发生任何可能危害环境的事故,营运单位必须迅速查
明事故发生的部位和原因,及时处理,设法控制放射性物质项环境中释放,并立
即上报主管部门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
5 流出物的排放管理
核电厂的营运单位,应针对该核电厂厂址的特定环境特征(例如气象、水文
等)机“三废”处理工艺技术水平,遵循“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提出确
保满足 并低于 中规定的年排放量控制值的设计排放量,报国家环境保护
部门审批,获准后,即为该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的管理目标值。
气载放射性流出物必须通过处理后经烟囱排入大气。
核电厂的营运单位必须对气载和液体放射性流出物进行监测,其年排放总量
应按季度控制,连续三个月内的排放总量不应超过年排放管理目标值的二分之
一。若超过,则必须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
液体放射性流出物的排放口,应避开集中取水口、经济鱼类产卵场、回游路
线和水生生物养殖场。
核电厂的营运单位应根据新技术的发展和核电厂运行与监测中暴露出的薄
弱环节,不断改进设备与工艺,并加强管理,尽量减少实际的年排放量。6 环境监测与流出物监测
运行前的环境调查
核电厂试运行前,营运单位必须完成环境放射性本底辐射水平的调查,至
少应获得两年的调查数据。
通过调查应获得关键核素、关键照射(及转移)途径和关键人群组的资料。
调查的环境介质一般应包括:空气、地表水和地下水、陆生生物和水生生
物、食物、土壤、水体底泥和沉降灰等。
环境辐射水平的调查范围一般取 50KM,其余项目的调查范围一般取 20~
30KM。
分析测量的内容一般包括:环境辐射水平及与核电站有关的放射性核素。
常规辐射环境辐射监测
核电厂试运行后,营运单位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