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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分析案例彭宇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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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分析案例彭宇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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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分析案例彭宇案.ppt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经济学理论的应用
一个实例――“彭宇案”
2006 年 11 月 20 日上午,徐寿兰(以下简称徐)在南京市某公共汽车站等候 83 路公交车。大约 9 时30 分左右有两辆 83 路车同时进站,徐准备乘坐后一辆公交车,行至前一辆公交车***时摔倒。当时彭宇(以下简称彭)正好第一个从前一辆公交车***下车,将其扶至旁边。现场惟一目击证人陈二春从前一辆公交车下车后,看到从***下来的彭扶起老人,便一起把老人扶到路边。徐当时神志清醒,陈二春打电话通知了其儿子和侄女。陈二春回忆此过程中各方气氛平和,没有僵持与敌对,徐对他和彭连连感谢。陈二春在徐的儿子赶到后离开,但彭叫了一辆出租车,陪同徐母子到医院,并垫付了 200 元的医疗费。徐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医生建议更换人造股骨头,费用数万元。徐咬定彭是肇事者,要其承担医疗费用。双方协商未果,徐的儿子报警,交由南京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处理,并升级为诉讼。
“彭宇案”案情简介
2007 年 1 月 4 日,徐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以彭将其撞倒在地致其受伤为由,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 万余元,而彭认为其没有和徐发生碰撞,其搀扶徐是做好事。经过三次开庭,法庭仍无法查明徐如何跌倒。2007 年 9 月 5 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彭案作出一审判决,“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从常理分析”,认为彭“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因为“如果彭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据此,法院裁定彭补偿徐 40%的损失,即 45876 元,10 日内给付。
一审判决后彭上诉,二审以调解结案,调解过程及结果未予公开。
“彭宇案”案情简介
对“彭宇案”的法经济学分析
3、对彭送徐到医院这一行为的经济学评价
1、彭送徐到医院是一个帕累托改进
2、彭送徐到医院这一行为具有正的外部性
4、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对一审判决的分析
(1)一审判决阻碍了帕累托改进
(2)一审判决产生了负的外部性
(3)一审判决增加了交易成本
对“彭宇案”的法经济学实证分析
1、阻碍了帕累托改进
一审宣判后,两个月前庭审期间坚持“以后碰到这种事还会出手相助”的彭,在走出法院大门时也没有了当时的坚决,他说,“再不会这么冲动了”。
可见,对于彭以及具有相同观念的人,再碰到类似的情形,他们不参与交易的可能性增加了,因而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