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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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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日期:2014-06-30
【字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日期:2014-06-30
【字号


小】
京政发〔2014〕14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4 年 5 月 28 日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控制本市温室气体排放,协同治理大气污染,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碳
排放权交易试点的相关部署要求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
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由市人民政府设定年度碳排放总量及碳排放单位的减
排义务,碳排放单位通过市场机制履行义务的碳排放控制机制,主要工作包括碳排放报告
报送、核查,配额核发、交易以及履约等。
第三条 本市严格碳排放管理,实现碳排放强度逐年下降,确保完成全市碳排放总量
控制目标。
碳排放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诚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第十三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缴与其上年度碳排放量等量的配额,履行年
度碳排放控制责任。
第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用经过审定的碳减排量抵消其部分碳排放量,使用比例
不得高于当年排放配额数量的 5%。
来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固定设施化石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和制造业
协同废弃物处理以及电力消耗所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用于抵消。
1 吨当量经审定的碳减排量可抵消 1 吨二氧化碳排放量。
第三章 碳排放权交易
第十五条 本市实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交易主体是重点排放单位及其他自愿参与交
易的单位。
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