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深圳市家庭病床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和完善家庭病床服务,提高基层医疗机构运 营效率,满足特殊人群的医疗服务需求,结合本市医疗卫生机构 家庭病床服务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家庭病床(以下简称“监护人,并保持通讯畅通。患者居住房间 应保持安静、光线明亮、通风良好。房间、桌面、病床、床单被 褥和患者衣服应清洁。需进行注射、换药等治疗的患者,其居住 场所应具备相应卫生条件,避免感染。
第七条查床
.责任医师、护士应根据病情制定查床计划,建立医护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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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工作机制,一般每周家庭访视 1-2次。病情较稳定、治疗方
法在一段时间内不变的患者可两周家庭访视 1次。责任医师、
护士可通过智能医疗健康装备以远程诊疗、远程健康指导等方 式,对所管理的家庭病床实施巡诊。
患者病情需要或由现病情变化时,可增加家庭访视次数。必 要时请上级医师查床。
.开展定期家庭访视时,责任医师、护士应作必要的体 检和适宜的辅助检查,作由诊断和处理,并向患者或家属交 待注意事项,进行健康指导。
.治疗护理期间,患者由现病情变化或诊疗方案改变时,责 任医师可向上级医师申请开展二级查床。 上级医生应于收到申请
后3天内完成二级查床。 上级医师应对诊断、 治疗方案和医疗文 书书写质量提由指导意见。
.建床时间达到1个月的,责任医生应填写家庭病床阶段小 结。
第八条 治疗、护理、康复
.责任医师、护士、康复技师根据医嘱执行相应治疗计划。
.责任医师、护士、康复技师执行医嘱时,应严格遵守各项 医疗、护理常规和操作规范,严格遵循无菌操作原则,避免交叉 感染和差错发生。
.责任医师、护士、康复技师应指导患者和家属进行相关健 康指导,包括生活护理和心理护理等。
第九条家庭病床配置
医疗机构可根据患者病情,为家庭病床服务配置由诊箱(内
置有针剂、药品、消毒液、纱块、棉垫、棉枝、体温计) 、听诊
器、血压计、血糖仪、心电图机、血氧饱和度检测仪、中频治疗 仪、神灯、气垫床等其他医疗装备。开展远程访视服务的家庭病 床应配置相关智能设施设备。医疗机构应对家庭病床医护人员予 以交通方面支持。
第十条撤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或以上者,办理撤床:
(1)经治疗疾病得到治愈;
(2)经治疗及康复后病情稳定或好转, 可停止或间歇治疗;
(3)病情变化,受家庭病床服务条件限制,需转诊至医院
进一步诊治;
(4)患者死亡;
(5)患者自行要求停止治疗或撤床;
(6)家庭病床建床周期 60天满。
.责任医师应开具家庭病床撤床证,指导患者(或家属)
按规定办理撤床手续, 并在家庭病床病历中填写撤床记录 (见
附件4)。
.建床患者(或家属)要求停止治疗或撤床,责任医师 应将该情况记录在撤床记录中 ,经患者(或家属)签字后办理
撤床手续。
.撤床后,家庭病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存, 并按病历存档
要求进行存档保管,完整保存家庭病床档案 2年以上。
第十一条医疗安全
.医务人员在开展家庭病床服务过程中,原则上不提供静脉
输液或其他存在较大风险的医疗操作, 如确需在家中进行生命支
持的静脉输液的患者,须告知患者(或家属)有关医疗风险。在 患者(或家属)签订知情同意书(见附件 7)后,方可进行相应 治疗。
.在家庭病床开展静脉输液的药物,应仅限于维持水、电解 质平衡和基本能量支持治疗药物, 以下药物不得在家庭病床静脉
输注:化疗药物、生物制品、升压药物、降压药物、中药制剂、 成分复杂的营养输液及其他临床上易引起不良反应或过敏反应 的药物。
.医务人员在开展静脉输液等治疗过程中,应有具备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家属或直系家属充分授权的看护人员 (以下简
称“看护人员”)陪同、观察。直系家属充分授权的看护人员需 有书面授权书,含直系家属签字确认。
.家庭病床静脉输液应注意以下事项:
(1)对首次使用的药物,应在开始输液后至少观察患者 30
分钟,并向患者家属或看护人员讲解注意事项。
(2)应告知患者家属或看护人员,一旦发生输液反应或其 他紧急情况,应立即停止输液并拨打 120救护电话及时送医院救 治,并与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取得联系。
,在医护人 员开展服务时,应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家属或看护人 员陪同在场。
, 应告知患者(或家属)
及时转院。如拒绝转院,责任医师应在病历上记录并要求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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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或家属)签字。
.医护人员发现传染病患者应及时报告, 做好疫情登记,并
指导家属做好消毒隔离工作。对可疑传染病的患者治疗后,应按 照规范对医疗器械进行包装并按照传染病防控和医院感染规范 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