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电动汽车整车电磁兼容性能测试方法及要求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整车的 EMC性能要求和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纯电动力汽车、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燃料电池动力汽车等含有高压电驱动系统的电动车辆
(或简称“车辆”)。本标准不适用。
注:FFT莫式驻留时间设置应考虑被测车辆电子电气零部件的工作周期。
测试车辆
测试车辆和其内部电器部件均可以正常工作。车辆要求保持干燥。
车辆如需开展充电模式下的电磁兼容测试, 在整个测试过程中, 动力电池荷电状态 (SOC)应保持在最
大SOC的20唳80%(在执行下一频段时可能需要对动力电池进行放电) 。如果充电电流可以调节,那么发射
类测试充电电流至少应设置为其额定值的 80%抗扰类测试充电电流至少应设置为其额定值的 20%
注:如果测试计划中允许,发射类测试充电电流可设置为额定电流的 20%-80%
测试计划及报告
详细的测试计划至少应在测试开始前拟定完成, 其中至少应包含:测试项目、环境要求、测试布置、 频
率范围、天线极化、天线位置、限值、监视方式、车辆工作模式、合格判据、测试报告内容、任何偏离标准 测试的特别说明和改变。
注:上述某些条款可能不是对所有测试方法。
测试报告应按照测试计划要求, 出具内容详实的测试报告。 除测试计划包含的内容外, 还应包括:测试
场地、测试设备和测试照片及其它可能影响测试评价的相关信息等。
5保护车外接收机的辐射发射测试
采用10 m测量距离测试方法开展测试 .
如无其它规定,在 30 MHz-1000 MHz全频段内,应按 GB 14023规定的方法执行。
限值
平均值检波器限值
使用平均值(AV)检波器测量时,限值见表 1、图1。
表1平均值检波器限值
频率f(MHz)
30 〜75
75〜400
400〜1000
场强限值E(dBa V/m)
22
22+(f/75)
33
30
f(MHz)
100
1000
图1平均值检波器限值
准峰值检波器限值
使用峰值(PK)检波器/准峰值(QP)检波器测量时,准峰值检波器限值见表 2、图2。
注:峰值检波器测量结果低于准峰值限值,可直接判定符合限值要求。
表2准峰值检波器限值
30
f(MHz)
100
1000
频率f(MHz)
30 〜75
75 〜400
400〜1000
场强限值E(dB Mm)
32
32+(f/75)
43
图2准峰值检波器限值
测量结果判定
如测试结果裕量不足2 dB,则应保持测试条件不变开展多次测试, 以降低由于不确定性因素对测试造成
的影响。
测试布置
如无特殊说明,测试布置参考 GB 14023。
车辆充电状态的测试布置参考 ECE R10。
测试程序
分别在三种不同的运行模式下对车辆进行测量,并应在测试计划中明确车辆工作模式:
a)上电不运行模式
打开点火开关至 ON”状态,动力系统不运转。
车辆静止,所有电气电子系统处于正常通电状态。
所有能够由司机或乘客打开的、可以持续接通的、带有内部振荡大于 9 kHz的设备或重复信号的设备均
应运行于其常规工作状态。
使用平均值检波器进行测量。
b)车辆运行模式
驱动系统处于运转状态,应打开长时工作的、能产生宽带发射的所有设备,使其工作在最大负载状态, 短时工作的设备(如喇叭和玻璃升降器电机等)除外。
对于不同驱动动力的车辆,有以下特殊要求:
i)由电动机驱动的车辆, 测量时车辆在空载的测功机或非导电轴架上, 以40 km/h的恒速运行。如果最
高车速达不到40 km/h,则以最大车速运行;
ii)由混合动力系统驱动的车辆,应在电动机和内燃机共同作用下,以 40 km/h的恒速运行。如果不能 共同驱动,则车辆需分别在单独由内燃机(多缸)转速应在 (1500±150) r/min内运转,和单独由电动机驱动
以40 km/h的恒速运行,如果最高车速达不到 40 km/h,则以最大车速运行;
使用峰值/准峰值检波器进行测量。
c) 充电模式(仅适用于支持插电功能的车辆)
对于电动车及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车,车辆需执行充电状态测试。
测试过程中应关闭所有能够由司机或乘客打开的设备。
除非车型仅支持一种充电模式,否则 DC充电模式与AC充电模式应分别开展测试。
注:AC充电连接方式不同应分别开展测试。
使用峰值/准峰值检波器进行测量。
6保护人体的电磁辐射测试
限值
保护人体的电磁辐射测试限值参考 GB/T 37130《车辆电磁场相对于人体曝露的测试方法》与《车内电
磁辐射(EMR测试及评价规程》。
测试布置
保护人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