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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智慧停车系统建设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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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智慧停车系统建设实施方案
坚持规划引领、政府统筹、社会为主、市场运作原则,统筹动态交通与静态交通,着力加强规划引导,推动在用地、审批、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改革创新,有效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停车设施投资、
推进智慧停车系统建设实施方案
坚持规划引领、政府统筹、社会为主、市场运作原则,统筹动态交通与静态交通,着力加强规划引导,推动在用地、审批、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改革创新,有效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停车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形成多元化投资、多渠道建设、规范化运营、智能化管理的发展模式,更好满足人民交通需求。
推进智慧停车系统建设
建设市停车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经营性停车设施和预约停车平台的泊位信息,基本实现经营性停车场信息全覆盖,实时公布停车泊位的分布位置、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信息,供市民查阅、预约。支持移动终端互联网停车应用开发推广,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因寻找停车泊位诱发的交通需求,营造便捷出行环境。
强化用地保障
优先保障停车场用地供给。停车场用地供应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利用公园绿地、城市广场、学校操场等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的,其建设规模一并纳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区域的城市更新项目中,应增加公共停车场用地供给。

多方式供应土地。停车场用地可通过划拨、公开出让、协议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的规定设置平面临时停车场,也可通过与土地权属单位签订有效的用地协议后按规定设置平面临时停车场,不涉及建(构)筑物建设的平面临时停车场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合理设定土地使用年限。停车场用地单独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年限不超过50年,弹性年期出让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期限不长于20年;以先租赁后出让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不得超过10年,与后续出让年期之和最高为50年。新建项目配建停车场的,停车场使用年限与项目用地使用年限一致。
增强土地复合利用率。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交通政策的前提下,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建设停车设施。停车泊位供给不足的老旧小区,符合通行、安全、消防要求基础上,可依法利用小区边角用地、闲置空地、小区道路等公共部分设置临时停车设施,不涉及建(构)筑物建设的临时停车设施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鼓励按照地下空间利用规划整体开发、统一建设,推动利用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以及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公共资源的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允许利用政府储备

土地、依法回收闲置用地、高架桥下空间、未开发利用且具备改造条件的人防工程,按规定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降低土地使用成本。利用自有划拨建设用地新增停车设施的,建设非经营性停车设施免于缴纳土地出让金,建设经营性停车设施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并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在符合相关规划和规范的前提下,既有住宅小区内增加停车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新建建筑物超过停车配建指标建设地下停车场,向社会公众开放且符合相关规划的,超配部分不计收土地价款。在符合规划、不增加占用建设用地前提下,利用地下空间建设井筒式等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