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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大额与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ppt

上传人:落意心冢 2022/7/28 文件大小:61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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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人民币大额与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一、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二、案例介绍
内容
适用对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二是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的用途作出了严格限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同时规定了司法机关依照《反洗钱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特殊情况下的报告机制-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对按照本办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按照深人银发〔2019〕165号文要求,使用该文的附表: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报告可疑交易基本情况表、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报告可疑交易逐笔明细表。
该报告表与非现场监管报表不同,前者是发现了才报告,没发现可疑交易的无需报送空表。
第十六条
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用语含义解释-第二十条
该管理办法相关用语的含义:
“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长期”系指1年以上。
“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以上”,包括本数。
施行时间-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案例一:杨×诈骗案(2-1)
【案情】
2019年,杭州市公安局侦破一起案值达1200万元人民币的诈骗及巨额外汇非法交易案,该案主犯杨×采取诈骗、非法买卖外汇等手段,通过银行、证券公司及外汇黑市进行犯罪活动。
2019年7月24日,杨×在杭州盗取了其女友的公司财务印章,将两张金额合计12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汇票背书至其事先开立的空壳公司——A公司账上,次日又全额划入W证券公司营业部客户保证金账户,并于当天出具A公司授权书,指示W证券公司营业部将款项转至其个人股票资金账户,然后杨×利用事先开通了银证转账功能的建行龙卡,将资金账户上的款项划转至其龙卡上,7月25日至29日,杨×通过外汇黑市换得港币700万元、美元35万元、欧元15万元后,将部分外汇存入苏州、成都等地银行,并进行消费。
案例一:杨×诈骗案(2-2)
【评析】
此案中,杨×通过实施金融诈骗,利用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将犯罪所得资金进行形态、属地的改变和掩饰,企图摆脱监管部门对可疑资金的追踪。
此案中,银行和证券公司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违规现象:
证券公司反洗钱意识不足,案犯杨×的空壳公司将款项转到证券公司营业部客户保证金账户后,指示证券公司营业部将款项划转至杨×资金账户上,而杨×在不进行任何股票交易的情况下,通过银证转账又将款项转至其银行结算账户,资金流动异常频繁,证券公司在资金入账时,未能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未严格审查资金来源,也未对杨×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调查与核实。
案例二:调研和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形(3-1)
【基本情况】
陈×在A证券公司开户,同时代理赵×、钱×、孙×、李×等4人在A证券公司开户,在授权委托书中,4名被代理人均授权陈ד全权代理开户、委托证券交易、配股、申购新股、存取结算资金、申请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代领分红派息、销户及与证券交易有关的其他一切事项”。陈×实际上控制着包括其本人在内的5个账户。
案例二:调研和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形(3-2)
【异常交易情形】
陈×和赵×账户于2019年6月至10月在A证券公司净买入股票W合计1,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