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王思鲁律师辩护词专辑
主办:王思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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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核云涉嫌妨害公务案之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XX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暨本案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黄X楼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贵院正在审理的黄核金等妨害公务案中依法给黄核金出庭辩护。我们在侦查阶段已介入此案,并全程追踪到今天的庭审,对此案的背景可以说十分了解。本着多年的辩护经验,我们对此案的政治背景不得不重视;同时,本着作为一名律师的基本职业操守以及作为转轨阶段的每一位法律人应具有的良知,我们对此案依法作了调查,并查询了全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条例、政府规章、权威判例及研讨资料,征询了北京、福州等地权威法律专家的意见,对此案形成了成熟的观点。因控辩双方意见分歧巨大,控方认为黄核金构成了妨害公务罪,而我们则认为黄核金属无罪,XX市公路局有关执法人员在搞暴力执法、违法行政,要彻底讲清楚,必须用证据、用法律说话。同时,站在更高层面上看待此案,对此案正确定性不仅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命运,对弘扬法治精神,推动社会进步更具有重大的时代意义。
 
我们已经注意到,一些涉案人员曾经“认罪”或自认某种行为,但其属主观范畴,有无构成犯罪,应该看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是否符合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如不符合,认罪及自认均不能成为构成犯罪的理由,如符合,则属从轻情节。
 
我们还必须告诉法官,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我们的确受到了各种形式的威胁。但是,我们是依法办案,应该无所畏惧,用良知去捍卫公理与正义。
 
在具体发表辩护意见以前,我们还得了解一下案件背景:XX省XX市XX县人大代表、XX镇XX村村民、原XX村党支部书记郑X山两部车(闽C73XXX、闽C75XXX)被XX省XX市公路局通行费征管办公室口头认定为在XX省XX县XX镇XX路锦X收费站“多次闯关”,并于2004年3月9日扣押闽C73XXX车(见NO0008946XX省交通稽查暂扣凭证);于2004年3月17日上午10时许,XX市公路局通行费办有关人员(稽查队队长林X彬等人)在XX县XX镇派出所附近公路路段巡查时,发现被其列入“黑名单”的闽C75XXX车经过,欲强行将此车开走、扣押引发争执,进而成案。
 
一、XX市公路局及其有关执法人员的确没有扣车权、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及执法程序不当,黄核金针对的不是“依法执行公务”,因而,不属“妨害公务”。如果黄核金对执法人员有过激行为,亦属保护人身权及财产权不受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相反,XX市公路局执法人员的强行开车、扣车等一系列行为,属超越职权的“违法行政”。
 
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何为妨害公务罪,了解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解决本案定性的前提。
 
刑法在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刑法还规定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的罪刑法定原则。
 
我们发现,到目前为止,只要是公开发表、出版的著述以及已经生效的判例,皆一致认为,上述妨害公务罪法律条文的正确解读是:
 
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对抗具有执法资格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最高检有关司法解释,可扩大解释到事业编制人员)正在依法执行的职务,才有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如:“行为所侵犯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妨害非上述人员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