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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深圳市财政产业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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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深圳市财政产业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朱老师 2022/7/28 文件大小:4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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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深圳市财政产业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市财政产业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方法(试行)?2023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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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产业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方法〔试行〕
总那么
第一条  为标准深圳市产业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的管理,创新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方式,落实市产业专位控股股东地位的企业法人;或者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为申请单位的实际控制人。责任股东不得先于受托管理机构退出;责任股东应在再融资或股权结构变更时,在涉及受托管理机构股权的决策上与受托管理机构意见保持一致;在再融资或股权结构变更后应继续安排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股东作为责任股东重新与受托管理机构约定股权处置事项;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单位和责任股东应当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录产业专项资金业务申报系统准确录入资料,并提供纸质资料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上年度完税证明、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六〕股东会批准文件,责任股东承诺书原件,责任股东为自然人的,同时提供合法身份证明;
〔七〕可以选择提供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文件,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级技术水平证明相关材料复印件;获创业投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在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提交股权评估报告。股权评估报告主要关注工程股权投资问题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治理结构、开展历史及财务状况;
〔二〕申请单位行业背景、主营业务与核心竞争力;
〔三〕申请工程存在的竞争劣势和存在威胁;
〔四〕申请单位创办人、高级管理层人员根本情况;
〔五〕知识产权和技术转移模式等。
第十一条  业务主管部门或受托管理机构提出工程股权投资方案。工程股权投资方案应包括投资金额、占股比例、普通股或特殊权益股、退出条件、退出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  股权投资方案中股权估值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确定:
〔一〕与创投机构同时投资,按同样价格入股。投资时,与经备案的创投机构签订投资协议,产业专项资金股权投资资金与该创投机构投资采用同一估值〔投资价格〕和投资条件,与该创投机构一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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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考最近创投机构投资价格投资。申请单位近1年内实际获得经备案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在投资时,受托管理机构按不高于该创投机构投资时对企业的估值确定价格并进入持股。如受托管理机构为事业单位的,应与责任股东在投资时约定退出条件;
〔三〕按每股净资产的3倍为入股价,约定固定收益。在申请时,应有责任股东作为共同申请人。在投入时,受托管理机构应与申请单位、责任股东约定:受托管理机构入股价格按申请单位融资前每股净资产的3倍计,且不高于最近6个月内其他股东的入股价;受托管理机构按不低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固定收益率获取收益;如清算分配剩余财产,受托管理机构先于其他股东分配;相应修改企业章程;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采用上述〔一〕、〔二〕方式投资的,产业专项资金投资金额不超过相应创投机构的投资额。
第十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拟投资工程,公示期限为10天,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应。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工程,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业务主管部门与市财政部门重新审定。
第十四条  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工程,拟参股资金1000万元以下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股权投资方案下达;对拟参股资金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请市政府审定后,下达股权投资方案。
第十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深圳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管理协议,并按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法制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编制并发布股权投资工程投资协议示范文本。
申请单位应在收到股权投资工程方案之日起30天内,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投资协议,约定参股方式、参股比例和退出方案等内容,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根据投资协议的内容修改公司章程;同时,业务主管部门与申请单位签订合同,约定工程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量化考核的技术和经济指标、经费预算及使用方案等内容。
受托管理机构为市属事业单位的,责任股东应当在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20天内,依照本试行方法第八条有关规定,与受托管理机构约定在退出、申请单位清算、工程违约、股权结构变动、并购重组等事项发生时,责任股东的股权处置责任。
第十六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在协议签订之日并在收到财政资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投资资金划入申请单位监管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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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管理机构、申请单位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相应修改企业章程,完成工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