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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916581885 2022/7/28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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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
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
  199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该法虽然明确家庭成员应给以老年人精神上的慰藉,但并未明确规定精神慰藉的内容。2009年人大常委会对该法进行了修订,但修订内容并未涉及规范充实精神慰藉的相关内容,随着空巢老人的增加,老年人要求子女探望的民事案件也呈现增长趋势,但在司法实践中,正是因为缺乏相关法律依据,法院判决支持精神赡养的案件极为少见,相关诉求得不到支持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予立案和驳回诉讼请求已经成为法院解决精神赡养案件的典型方式。[3]司法实践的这种处理方式也等于对子女漠视老年人精神慰藉表示默认。
  (二)立法意义
  1、明确“精神赡养”的范围
  精神赡养指的是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包括三个维度,即人格尊重、成就安心和情感慰藉,法律是否需要明确精神赡养的范围,甚至进行量化,各国都有不同的做法。瑞典、芬兰等北欧国家的法律,将子女对父母精神赡养量化到居住距离,每年、每月、每周甚至每日应当与父母接触的时间和次数等等,[4]子女与父母谈话的忌语都受到限制,最大限度地从立法上明确了精神赡养的义务范围。[5] 这种详尽的法律规定被理解为“陌生人社会”的法律救济。在过去中国是“熟人”社会,传统道德伦理有很强的强制性,但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渐演变成了“半熟人社会”,道德的强制性并未根本丧失,但却需要倡导性的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补充和托底。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期,赡养老人的义务逐渐被淡化,甚至出现了只见“啃老”,不见尽孝的怪象,只靠社会道德规范、教育手段来约束赡养人已力不从心。2012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首次明确了精神赡养的范围包括看望和问候老年人,这就在法律上明确和强化了“孝”,使得今后老年人精神赡养的相关诉求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引导公众重视老年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