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公司结盟章程
结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实现政府与
商人、商人与商人、商人与社会之间相互联系的重要纽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结盟的名称是108公司构和负责人产生、免除
第十五条本结盟推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
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
第十六条本结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拟订和改正章程;
(二)选举和免除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报告;
(四)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策须经到会会
员多半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
效:
(一)本章程的改正;
(二)本结盟的终止。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结盟展开
平时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早或缓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经过,
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缓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负责理
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策;
(二)选举和免除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三)决定秘书长的聘用和解聘;
(四)筹办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建立、更改和注销;
(八)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九)领导本结盟各机构展开工作;
(十)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策须经到会理
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起码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履行理事会第一、
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
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策须
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起码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
召开。
第二十六条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办公会履行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策;
(二)筹办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议论事项;
(四)审议秘书长的聘用和解聘,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研究决定结盟平时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策
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经过。会长办公会每季度起码召开一次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本结盟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目标、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结盟业务领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心结盟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正;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执行职责,最高任职年纪不超过70周岁;
(五)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本结盟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纪的,须由会长办公会提出
建议,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经理事会表决经过,方可任职。
会长、副会长届中调整,须经会长办公会议经过,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后,理事会
议进行确认。
第三十条本结盟会长、副会长须经过全国工商联综合考察后方可任职,任期一般
不超过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