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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开展审计业务可采取以下方式:现场审计与非
现场审计、定期审计与不定期审计、预告审计与突击审计、全面审
计与专项审计以及审计调查等。
第十条 审计机构开展审计业务常用的审计方法主要有顺查
法、逆查法、详查法、抽查法等;审计技术一般包括检查、监盘、
观察、查询、函证、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取证可辅以访谈、
录音、录像、拍照或复印等手段。
第十一条 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业务的重要程度、难易程度,
及被审计单位的风险管控水平、业务经营特点选择适当的审计方式
和方法。上述审计方式、方法可以交叉或并列使用。
第十二条 审计机构在开展审计业务时,应充分利用计算机辅
助审计技术,进行非现场审计分析,帮助确定审计重点和范围,提
高审计质量和效率。
第四章 审计业务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审计机构应根据董事会战略目标、中长期审计发展
规划,结合本行风险管理要求、内控管理的薄弱环节等制定审计业
务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机构开展审计业务,应结合不同类别审计业务
的特点,围绕其业务经营的风险性、效益性、真实性和合规性等进
— 4 —行审计,并对其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提
出改进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机构开展审计业务,应严格按照《中国农业银
行审计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应审计规范所确定的项目流程和操作程
序进行,落实各环节质量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审计机构开展审计业务,应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
定审计业务范围和频率,确保审计频率和程度与其业务性质、复杂
程度、风险状况和管理水平相一致。对新开发的产品和新开办的业
务,可适当扩大审计范围或增加审计频率。
第十七条 审计机构开展审计业务,应确定审计重要性水平,
评估审计事项的风险状况,并根据风险状况实施相应审计程序,促
使审计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
第十八条 审计机构开展审计业务,应合理选取审计样本,并
可根据审计业务开展情况不断调整样本量 , 确保抽样结果具有较高
的置信度和可操作性。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业务时,应根据不同审计事项
采取适当的审计取证方法,确保审计证据充分可靠并与审计事项紧
密相关。
第二十条 审计机构开展审计业务,应对被审计单位可能出现
舞弊、差错或管理漏洞等重大风险事项保持警惕和关注,做好与被
审计单位的沟通工作,出现重大分歧应妥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构完成审计事项后,应撰写审计项目报
告,并按规定的路径、方式和时间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监事
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并抄送相关方。
— 5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构应建立审计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将
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类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和归档,并按规定保管
和使用。电子档案应充分借助审计管理系统加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构开展审计业务,应结合审计事项的特
点,科学合理调配审计资源,充分发挥审计资源的产出效能,防止
审计资源闲置浪费,确保审计资源与审计业务需求相匹配。
第五章 审计业务范围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构开展的审计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信
贷业务审计、财会业务审计、中间业务审计、国际业务审计、IT
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经营管理审计、经营绩效审计、内控评价再
监督等。开展其他业务审计应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信贷业务审计。围绕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
原则,对本行信贷业务(含“三农”信贷业务,下同)的发展战
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效益状况进行审计和评价。主要审计范
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一般法人信贷业务。主要审计法人客户一般固定资产贷
款及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重点关注准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