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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0000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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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0000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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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方法
【发布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3第4号
【发布日期】2023-07-03
【生效日期】2023-07-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存单申请质押贷款的,贷款人不得向其发放贷款。

第七条 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存单质押贷款金额原那么上不超过存单本金的9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民币计算〕。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第八条 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假设为多张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

第九条 存单质押贷款利率按国家利率管理规定执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 在贷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可申请展期。贷款人办理展期应当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和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按审慎管理原那么,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但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

第十一条 质押存单存期内按正常存款利率计息。存本取息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时,停止取息。

第十二条 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须向发放贷款的银行提供印鉴或密码;以凭有效身份证明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应转为凭印鉴或密码支取,否那么银行有权拒绝发放贷款。

以存单作质押申请贷款时,出质人应委托贷款行申请办理存单确认和登记止付手续。

第十三条 办理存单质押贷款,贷款人和出质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或者贷款人、借款人和出质人在借款合同中订立符合本方法规定的质押条款。

第十四条 质押合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借款人和质权人姓名〔名称〕、住址或营业场所;

〔二〕被担保的贷款的种类、数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以及贷款合同号;

〔三〕定期存单号码及所载存款的种类、户名、开立机构、数额、期限、利率;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定期存单确认情况;

〔六〕定期存单的保管责任;

〔七〕质权的实现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质押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质押存单。

第十六条 出质人和贷款人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借款人没有依法履行合同的,贷款人可直接将存单兑现以实现质权。存单到期日后于借款到期日的,贷款人可继续保管质押存单,在存单到期日兑现以实现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