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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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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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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庆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庆阳市地下水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0月17日庆阳市人民政府三届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栾克的地下水资源实行动态监测。

第四章取水管理
—3—
第十八条直接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并附具建设项目地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获得批准后方可按照取水许可的规定取水。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和免予取水许可的除外。
当申请的许可事项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出具第三人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地下水取水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不符合取水许可申请条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书面说明理由。
取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取水申请人补充或修改材料。
第二十条凿井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认可的凿井施工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方可在行政区域内承接与其施工资质等级相符的凿井施工业务。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凿井施工业务。
第二十一条取水单位或个人与凿井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凿井施工单位必须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提交凿井施工方案和开工申请。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方案施工,保证施工质量。施工单位若发现地质、环境不宜凿井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及时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报告,另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未经批准私自开凿的机井,不分配取水指标。
第二十三条凿井工程完成后,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成井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凿井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地下水取水设施应安装和使用合格的地下水计量设施。新凿机井应同步安装智能水表,已安装普通水表的机井,应更换智能水表。取水单位或个人应保证计量设施完好,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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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地下取水机井的管理,每眼机井应当安装智能水表,实行智能卡管理,建立机井档案,完善运行管理纪录,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取水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机井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如实纪录地下水取水台账,并按规定报送取水许可审批机关。
第二十七条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应依照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按时足额缴纳地下水资源费。
第二十八条取水单位或个人超量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标准,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就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生产、经营或者取水场所进行检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或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下水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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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三)未安装计量设施的。
第三十三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