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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任意性规范的分类及其适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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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任意性规范的分类及其适用.doc

上传人:cj83252951 2022/7/29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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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任意性规范的分类及其适用.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合同法任意性规范的分类及其适用
王姝 【摘要】合同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合同法的任意性规范作为裁判规范具有填补合同漏洞的功能,可分为补充性任意性规范与解释性任意规范。合同法适用方面,原则上,补充性任意规范应优先适用;没有补充性任意余地(关于法律效果部分)。各该法条便在此意义下,相对于适用系争法条之机关,被定性为严格规定。惟另有一些法条,他们赋予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就法律效果之发生与否及其范围,以裁量的余地,有时甚至将某种法律效果系于并不被明确规定之构成要件,亦即系争构成要件中包含有不确定概念或一般条项。这些法条相对于被授权衡量或判断之机关便是所谓的衡平规定。正如黄茂荣所说,严格规定与衡平规定的区分并非是任意规定与强行规定的同义语。二者的区分标准是不同的。③根据这一分类,我们自然可以将上述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划为严格规定,而解释性的任意规范为衡平规定。当合同存在漏洞,如有相关的补充性任意规范则法院必须适用,没有衡平解释的余地。相反,在适用解释性任意规范时,则法官有裁量的权力。
据此,笔者认为补充性的任意规范,由法院径行适用法律的直接规定,以替代当事人自主决定的任意性规范。适用上司法者没有衡平解释的权力。解释性任意规范则应强调司法者在适用上衡平解释的作用。据此,笔者认为《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皆为解释性的任意规范。适用上皆有法官解释的空间,皆为衡平规定。而《合同法》第五十、六十条后段也应该是解释性的任意规定。
任意性规范的适用
合同的补充解释与补充性任意规范的适用顺序。就任意性规范的适用而言,在学理上最具争议的就是补充性解释与任意性规范的适用顺序。所谓补充性解释,是指通过填补合同行为进行解释。补充性解释的任务是对于合同中的漏洞以当事人在合同中业已规定的顺序作为判断标准,并通过考虑合同的目的以及所有的利益情况,从合同不全面的规定所依据存在的先决条件,即从这种规定本身的意义出发,符合逻辑地弥补合同规范的漏洞。④笔者认为需要对任意性规范进行区分,从而使论证更为精确。大多数论者在讨论补充的合同解释与任意性规范的适用顺序时,其任意性规范更多是从补充性任意规范的角度论说的。从另一个角度,笔者认为补充的合同解释即表现为解释性的任意规范的适用,因而也可以将其表述为解释性的任意规范与补充性任意规范的适用顺序。基于研究的统一性,笔者还是从合同的补充解释与补充性任意规范的适用顺序加以论述。
合同的补充解释与补充性任意规范适用顺序,表现为法适用的安定性与追求个案公正的矛盾。就补充性任意规范适用来说,它可以保证法律适用的安定性,但是它是对法律的直接适用,因而它可能会偏离当事人的意思,从而破坏了合同自由的实现。另一方面,这也要求立法者在设置这些任意性规范时,应当力求公正。对合同的补充解释,则由司法者从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惯入手,对合同进行补充解释,此种解释结果应被归因于私法自治,即法官是在“推测当事人的意思”。但是法官的这种自由裁量有其危险性,适用上可能会危害及法的安定性的实现。因而这两者的适用顺序其实是如何平衡价值冲突的问题。笔者以为,补充性任意规范从法院的角度来说是一种严格规定,因而在符合一定要件时,大多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则法院必须适用。如此分析,补充性任意规范应该优先于解释性的任意规范。这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