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海市幼儿园管理方法
【发布单位】80902
【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3号
【发布日期】1992-09-26
【生效日期】1992-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开展。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惯和品德行为,促进幼儿的智力开展。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幼儿在入园前必须按照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健康检查制度:
〔一〕定期为幼儿检查身体并建立健康卡;
〔二〕每天早晨必须检查幼儿身体状况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制定一日生活作息制度,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惯。
幼儿园应保证幼儿饮水,两餐间隔时间不少于三小时半,对幼儿大、小便的次数和时间不得限制。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幼儿园的一日活动应动静交替,并以游戏为根本活动形式。非寄宿制幼儿园安排幼儿参加户外活动时间每天不得少于二小时;寄宿制幼儿园安排幼儿参加户外活动的时间每天不得少于三小时。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必须保证幼儿合理膳食,编制幼儿营养平衡的食谱,定期进行营养素摄入量分析。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须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和隔离制度,按以下要求做好方案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一〕保持内部环境整洁,室内空气畅通,厕所无异味;
〔二〕幼儿餐具、玩具必须定期消毒;
〔三〕对患传染病的幼儿必须及时隔离,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禁止虐待、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的教师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游戏中,必须使用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幼儿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该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五章 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实行聘任或任命制。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区、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培训幼儿园教师,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每班人数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建立平安防护制度,教师与家长交接幼儿制度。
幼儿园规定的幼儿到园和离园时间,应当适应家长生产、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不实行寒假、暑假制度。在中、小学的寒假、暑假期间,幼儿园工作人员实行轮流休假。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幼儿园的幼儿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