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海上自卸运砂船检验暂行规定
目的
为规范海上自卸运砂船的检验行为,明确检验技术要求,特制定《海上自卸运砂船检验暂行 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定义
自卸运砂船:系指装载砂或碎石并在船上安装重力式输送带装置的船舶。
船底结构
(1) 边舱骨架应满足规范对挖泥船的要求。
(2) 应设置中内龙骨或中桁材,且厚度不小于该处肋板的厚度。也可设置箱形中桁材取 代中桁材,其侧板厚度不小于中桁材厚度。
(3) 货舱单层底肋板可与边舱肋板要求一致,跨距为纵壁间距或纵壁与舷侧间距,取大 者。
(4) 位于边舱纵壁至船舯间货舱斜板下支撑支柱的实肋板腹板上,应设置垂直加强筋, 厚度与实肋板相同,宽度为100m m,两端削斜。
为布置输送带槽形成防撞舱壁的台阶或凹入,应在法规限定的范围。
输送带槽在干舷甲板以上应视为设有首门的装货斜坡道,其设置应满足法规要求。
输送带及驱动装置如需穿过货舱以外的其他舱室或处所,输送带与穿过的舱室或 处所应进行水密分隔,且分隔围壁应满足规范对水密舱壁的要求。
双层底设置,对船长小于 90m 的船舶可不设置双层底,但对于船长 90m 及以上 的船舶,自防撞舱壁至尾尖舱壁,应在整个船宽范围内设置双层底。若船舶尾部线型明显升 高,在上述范围内设置双层底不可行时,双层底应自防撞舱壁起尽可能向尾部延伸,至少应 延伸至机舱前舱壁。
,对由于货舱间舱壁有输送带穿过,无法作成水密,可作为结构加强(按 水密舱壁和深舱校核,其开口面积不应超过必要的尺寸)对舱长不超过30m的货舱,不必计 算舱段横向强度,但在舱壁处应设置满足规范对大开口船舶要求的横向甲板条。该舱壁应延 伸至两舷,并在边舱(空舱)内为水密结构。
载重线
输送带在伸出露天甲板的输砂出口处应设置小舱口或类似装置,舱口的围板高度 应不小于600mm,并能风雨密关闭。
对输送带从尾部伸出露天甲板的海上自卸运砂船(图 )在尾楼前端壁处出砂口 下缘距该处甲板的垂直距离不小于 时,可仅设置保护罩盖,以减少航行时雨水或上浪 引起的大量进水。
货舱应设置符合法规要求的钢质风雨密舱口盖。
对遮蔽航区的船舶,除满足本规定有关稳性和货舱排水的要求外,如满足以下要求, 经船检机构同意,货舱可不设舱口盖。
舱口围板高度和夏季干舷之和不小于 。
在满载工况情况下,按货物5%的重量吸水率、砂层表面不存在自由液面计算稳性, 应满足完整稳性要求。
如砂舱设置溢流孔,计算部分装载状态稳性时,自由液面修正可计算至溢流孔处。 溢流孔应能防止海水倒灌入货舱。
输砂出口处应设置罩盖,尽可能减少货舱进水。
完整稳性及货物装载
应核算下列基本装载情况的稳性:
(1)满载出港
(2)满载到港 (3)压载出港
(4)压载到港
(5)部分装载出港(如有时)
(6)部分装载到港(如有时)
按照砂比重 — 吨/米 3 进行装载计算,对从事直接从海上吸(挖)砂船驳载砂 的船舶,/米 3 进行装载计算。
满载舱应计入货舱内自舱底以上100mm自由液面对稳性的影响。
,还应按货舱舱容60%、80%的装载 率,在砂表层至舱口围板顶(溢流孔)的留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