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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
煤矿存货管理规定
煤矿存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集团公司及《古书院矿全面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资产运营副矿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六)库存物资稽核管理规定:
1.每月24至25号计划财务部对存货台账(包括物资回收与复用台账、修旧利废台账)进行稽核,如特殊原因要求提前结账时,计划财务部提前通知存货保管部门,存货保管部门应按时完成结账任务。
2.存货稽核期间,存货保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保管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3.为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工作责任心,要求财务稽核人员与保管员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生的每笔业务认真核算,不得出现任何差错。
第九条在途物资的管理,物资供应管理部、机电管理部每月22日前将本月自购移拨材料、配件、专用工具进行清理,及时办理到货物资手续,对采通未到的存货,应按实际数量进行估价入账,每月物资供应管理部在途物资控制在10万元内,机电管理部配件在途物资控制在15万元内,专用工具控制5万元以内。
第十条材料价差的管理
(一)自购移拨材料、配件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统一制定的计划价格。
(二)自购材料自主招标价格参照年度计划价格,招标价格一般不得高于计划价格。
第十一条库存煤的管理
(一)库存煤由生产管理部负责管理,力争增加商品煤销量,压缩库存煤资金占用,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
(二)生产管理部、选煤厂要加强对煤山的保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煤炭的流失和丢失,保证国有存货的完整;
(三)生产管理部、选煤厂、物资供应管理部对库存煤的出库计量共同负责。
第十二条存货使用单位要合理使用存货,保证存货的完整,单位之间不得随意调用存货,需要调用时,必须经存货主管部门同意,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调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将本单位的存货出租、出借。保卫科、护矿队要不断加大打击盗窃力度,保证存货的安全和完整。主管单位要不定期对所管存货进行盘点,对盘盈或盘亏存货要及时查明原因,以书面形式报计划财务部并向分管领导汇报。
第十三条计划财务部、生产管理部、审计监察科对全矿的存货管理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在每年度的最后一个月对存货主管单位、使用单位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清查盘点,并将结果报经营副矿长。
第十四条矿办公室根据计划财务部存货定额完成情况,每月对各单位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章存货清查
第十五条存货清查的方式分为日常清查和年度清查两种。日常清查由存货主管部门定期进行或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并做好日常清查记录。年度清查是每年定期由生产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审计监察科会同存货主管部门对所有存货进行的全面综合清查,主要目的是为了对全矿存货的储备及管理状况有全面系统的了解,发现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及时纠正和完善。
第十六条存货清查的主要内容
(一)存货管理单位的台帐设置是否完备齐全,是否符合规范,收发登记是否清晰、及时、准确,存货日常清查否有记录;
(二)存货的收发手续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存货管理是否做到帐、卡、物相符;
(四)存货盘盈、盘亏、毁损情况;
(五)存货发放是否执行交旧领新相关制度;
(六)报废及废旧存货帐实是否相符,处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生产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审计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