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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众包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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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众包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协议.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自然人众包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协议
自然人众包共享经济 综合服务协议 协议编号:LGJ_2022-1001 甲方:
乙方:江西灵工易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22 年 10 月 28 日 感谢您选择 灵工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4、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向乙方转包、分包的自雇者进行支付操作,并告知甲方。
5、乙方收取服务费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江西灵工易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行: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888836020__07195 6、乙方在收到甲方相应服务费后应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邮寄送达至协议文首所述地址,甲方开票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账号:
税号:
电话:
地址:

7、 如因甲方未能及时支付服务费的,所导致的一切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如甲方已经按时支付服务费,但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乙方未能及时向转包、分包的各自雇者结算其服务费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五、协议终止与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提前终止本协议。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赔偿相应损失:
(1)乙方未按约定向甲方开具相关发票且未向甲方说明理由的,经催告仍未按约定给付的;
(2)因乙方宣传过失,给甲方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致使甲方社会评价严重下降的。
甲方因前述情况解除本协议的同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受到的全部损失或退回相应服务费。
3、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赔偿相应损失:
(1)甲方业务外包内容违法、场景不真实、不在生产经营所得范围内、有伤社会风化,或者严重损害乙方利益的;
(2)甲方未能按时支付服务费的;

(3)因甲方的宣传过失,给乙方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致使乙方社会评价严重下降的。
乙方因上述情况解除本协议的同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受到的全部损失。
4、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任何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5、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或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协议。
6、协议期限内,一方依法解散、撤销或者因其他原因撤销主体资格的,另一方可视为本协议终止。
7、特别声明:针对获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雇者在使用本协议项下乙方提供的互联网+灵活经营服务时,乙方承诺依法纳税、确保自雇者取得税后的合法收入。以下情况的,不在乙方服务外包范围内:
(1)军人、公职人员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禁止从事兼职或经商的人员;
(2)甲方或甲方关联企业具有劳动/劳务合同关系、或其他类似的劳动人事法律关系并从与其有前述关系的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人员;

(3)担任甲方或甲方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等其他从所属公司取得收入的人员;
(4)其他不属于本协议约定之自雇者人员。
一经发现有上述任一行为的,乙方有权上报税务机关及其他相关国家机关。税务机关及其他相关国家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六、保密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应对本协议所涉及的任何内容以及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相关的一切法律、商业、合作业务的所有资讯进行保密。未经对方允许,均不得向对方以外的任意第三方披露。
2、保密期限应为:自协议生效之日到协议正式解除以后两年内。
七、适用法律、争议及纠纷解决和司法管辖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双方一致同意提交至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八、补充协议及附件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如另有补充协议的,该等补充协议及附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通知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的一切通知,双方均应以挂号信、EMS或快递方式,发送至本协议首部所列的各方地址。双方均保证该地址是其可以随时送达通知的地址。该地址发生变更时,变更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后的地址。以挂号信、EMS或快递发出的,在邮戳日/妥投日的5日后视为送达。
2、任何一方未能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地址变更的有关事宜,对方向其原提供的地址进行邮寄的,按照前款规定,在邮戳日/妥投日之5日后的日期视为已经进行了送达。
十、协议生效及有效期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