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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农村信用等级评价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缙云县农村信用等级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改善农村信用环境,提高信贷支农工作质量,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等级评价是指农村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小组以诚实守信、按期偿还债务为核心,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对缙云县各行政村农户(含农户、个体工商户等,下同)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必须遵循实事求是、按规定程序评价的原则,做到科学、公正、真实。
第四条信用等级评价以定量与定性指标相结合,以定量指标为主。
第二章农户信用等级评价
第四条本次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实行信用、林权、房产三联评。依据农户的主要收入来源、住房物权、林权、土地数量、种养殖数量、贷款情况、担保情况、其他资产负债情况等指标要素,对农户的整体信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确定农户信用等级。
第五条参加信用等级评价的农户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缙云县行政区域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个人品德良好,无不良行为,社会信誉好;
(四)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有一定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五)具有按期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第六条农户信用等级评价程序。
(一)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小组向农户发放表格,并指导农户填写《农户信用信息档案》。
(二)按照本办法农户信用等级评价的主要指标及分值标准,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小组对农户信用等级作出初步评价。
(三)各乡(镇)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对农户信用等级进行复评。
(四)复评后对农户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在本村进行张榜公示。
(五)各乡(镇)将评价结果报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经审查后,由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获得相应信用等级的农户进行命名,并颁发《信用证》。
第七条农户信用信息档案,包括基本信息、住房信息、生产资料信息、信贷信息、其他信息五大类。具体内容如下:
(一)农户户主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二)家庭详细地址、邮政编码;
(三)联系电话;
(四)家庭成员(含户主)情况;
(五)涉农、非农、家庭年度总收入情况;
(六)房产情况;
(七)林权情况;
(八)种养殖情况;
(九)主要设备情况;
(十)农户未结清信贷情况;
(十一)民间借贷情况;
(十二)对他人担保情况;
(十三)村民委员会对农户家庭评价情况;
(十四)信用等级评价意见;
(十五)综合授信情况。
第八条农户信用等级评价采用百分制形式。根据道德品质、信用记录、经营能力(经济实力)、偿债能力等四个方面指标计算分值,确定其信用等级。信用等级评价的主要指标及分值标准如下:
(一)道德品质(共20分)
,家庭和睦(4分);
(4分);
,无赌博等不良行为(4分);
(3分)。
,具有良好的信用观念(2分);
(3分)。
(二)信用记录(共35分)
,无违约情况(15分);
,但无违约情况(35分);
,但现已清偿(10分);
,到期未清偿(0分)。
(三)经营能力或经济实力(共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