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解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4]303号)以及国务院领导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有关批示精神。2006年4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6]563号),对如何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这不仅对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来说是一个极好消息,同时,这也为吸引其它资金和符合条件法人机构的参与提供了很好的契机。
一、最新政策出台有关背景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在此之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关于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等,只是在税收问题上以法规的形式规定要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实行税收优惠,但不够具体规范。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4]303号),只是解决了国务院内部机构改革后相关工作职责承担、衔接问题,对于实际税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仍未很好地加以解决。
二、最新政策内容简要解析
(一)制定和明确了免税基本条件对免征营业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格认定做出了详细规定:(一)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政府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标准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批准。(三)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四)对中小企业累计贷款担保金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总额的10%,并且其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五)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并且其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5%。(六)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照要求向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根据行文内容,可以想见,上述6项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否则,将不能享受免税的资格或被取消继续享受免税的资格等。
(二)对免税程序进行了相应改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向同级财政、地方税务局提供本地区经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纳入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