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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的关系
商品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的关系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关于劳动生产率与商品价值量反向运动的表述只是一种实际状态,而非全部状态。
马克思关于劳动生产率与商品价值量反向运动规律暗含的一个重要假定前提,即撇开了劳动主观条件对劳动生产率的影响,而只考虑劳动客观因素对劳动生产率的影响。在这样前提条件下,马克思才能将商品的使用价值与具体劳动联系在一起,将价值与抽象劳动联系在一起。进而确定劳动生产率取决于具体劳动的效率,使用价值的变动是具体劳动生产率作用的结果,两者以同方向变动。在马克思暗含的这一假定下,,“生产力的变化本身丝毫也不会影响表现价值的劳动——不管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从而得出“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率成反比”。[5]这里的同一劳动是指同一企业的劳动,同样的时间则是指这一部门生产某种商品所需要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变条件下该企业的个别自然劳动时间。如传统的权威教科书中就是这样叙述的:一月份某厂1小时生产4吨钢,1吨钢价值是1/4小时;二月份,这个厂劳动生产率提高到1小时生产8吨钢,1吨钢价值降为1/8小时。这是因为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场合,劳动时间并没有变,支出的劳动量也没有变,发生变化的仅仅是具体劳动。结果是,同量的劳动原来凝结在4吨钢中,后来凝结在8吨钢中,从而每吨钢的价值量减少了一半。可见,这里丝毫没有考虑劳动生产率与劳动主观因素复杂化之间的变量关系。
但是,在分析影响劳动生产率变化的因素时,马克思又承认劳动生产率是由劳动的主观条件、劳动的客观条件、劳动的自然条件等多种因素决定的。他认为,“劳动的生产力,由许多事情决定,其中有劳动者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及其技术应用程度的发展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数量和效力,以及各种自然状况。”[6]显然,这里的劳动的复杂程度、熟练程度以及劳动强度等劳动条件是劳动的主观条件,而生产资料、技术等劳动条件则是劳动的客观条件。
同样,马克思还承认,就个别企业而言,“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到了自乘的劳动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劳动时间内,它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7]即使在世界范围内,马克思也认为“国家不同,劳动的中等强度也就不同;有的国家高些,有的国家低些。强度较大的国民劳动比强度较小的国民劳动,会在同一时间内生产更多的价值……生产效率较高的国民劳动在世界市场上也被算作强度较大的劳动”[8]
这样,在马克思的这一理论中,就出现了影响劳动生产率变动的因素包含劳动复杂化和劳动强度这类主观因素,同考察劳动生产率变动的结果舍弃劳动复杂化和劳动强度的不一致的论述,导致逻辑上的悖论。
2.马克思“商品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反向变动规律”不完全适用纵向分析。
劳动生产率是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是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在动态中,随着劳动生产率的变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外延会变化,它可能提高也可能缩小。这是因为,生产力特别高的个别劳动强度和复杂程度的提高会改变行业社会平均劳动的加权平均值,从而使社会必要劳动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