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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调解
[ 论文关键词]民事诉讼调解
[论文摘要]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法院运用的最多的一种处理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但法院调解制度在实践中也日益暴露出它的局限性和诸多弊端。本文将研究在新的情况下如何更好地发挥调解的作用,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民事调解制度。
一、搞好法院调解工作的意义
(一)它能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权益争议,保持双方当事人的团结与合作,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心理对抗。避免在诉讼中加剧与对方的隔阂与敌视。纠纷的发生,本身已表明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某种对抗,这种对抗如果得不到正确引导,即使在诉讼终结后也无法消除。实践中往往出现“打一场官司、记一世冤仇”的现象,正是这种对抗未能消除的集中体现,如果调解工作做的好,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解决纠纷,增进团结。
(二)它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和群众的法制观念,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当事人在调解中的活动主要是陈述事实和理由,审判人员的活动主要是查明事实和进行法制宣传,在当事人充分陈述的基础上以案讲法,进行法制教育,促进当事人自觉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
(三)调解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和提高办事效率。如果通过调解解决了纠纷,有利于消除矛盾,避免双方当事人意气用事,促进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协议,能彻底解决纠纷。同时,由于以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不发生上诉问题,这就减少了程序,节省了人力、物力和时间,从而可以提高法院的办案效率。

二、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弊端
(一)调解必须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因此在事实未查清楚的情况下,即使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也不能结案。笔者认为该原则值得商榷:1、它混淆了判决和调解的界限。“调解的含义本身就包括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责任含糊不清,互不相让,以达到既解决纠纷又不伤和气的目的。”2、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当事人接受调解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诉讼时间,减少诉讼成本。3、与民事诉讼法其他规定相矛盾,违反了民事权利合法自由处分原则。[1]《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它肯定了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而在没有查清楚事实、分清是非的情况下,当事人即达成调解协议,正是当事人行使自己的处分权的一种表现。因此法院强令当事人不得放弃这一诉讼权利实际上是剥夺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同时也是对当事人法律权利的一种侵害。
(二)采取调审结合的模式且调解无具体时限的限制。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是采取调审结合的模式,即调解和审判可以动态转换,交互进行,法官可以随时主动进入调解程序,且由同一审判员兼作调解人和裁决者。这就导致主审法官在审判时面临着判决可能产生错判的风险和压力,特别是在一些法律依据比较含糊或不完备以及当事人双方证据势均力敌的情况下,为了避免风险,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往往会无视调解的“自愿”原则,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进行调解劝说,以达到顺利结案。基于法官这种趋利弊害的选择,不可避免地造成民事审判中调解的扩张和判决的萎缩。

三、改进调解制度的几点设想
(一)实行调审分离的调解制度。根据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