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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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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正值防卫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公民合法利益的爱惜,对良好社会秩序的维护都具有重要意义。它具有自己独特的本质特征与刑法中其他正值化行为的行为特爱惜合法利益,维护正义。因而具有猛烈的社会正义性。应当明确正值防卫行为的这种正义性特点,首先根植于人们道德上的正义观念,但它同时也具有猛烈的法律属性,它实际上同时体现了人们乐观的道德追求和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正值防卫行为所具有的这种猛烈的社会正义颜色,不仅使它与违法犯罪行为相区分,同时也是其它区分于其他排解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显著特征之一。(二)正值防卫行为的主客观全都性特点我国的刑法是着重从行为目的的正值性的角度来对正值防卫制度作出规定的,同时也强调防卫行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全都性。这种全都性表现在客观同主观方面必需具有统一的指向:首先,从客观方面看,正值防卫的损害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是为了制止侵害行为的,爱惜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它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是有益而无害的;其次,在主观上,行为人是有意识地实施了正值行为。并且实施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权利不受非法侵害,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危害社会的目的,而是为了保卫正值利益。正值防卫行为的主客观全都性原则,是我们认定正值防卫行为的基本指导原则,防卫行为只有在客观上具备法定的条件。主观上具有合法的目的,才是合法的正值防卫行为。假如某一损害行为并不具备应有的防卫作用,这些行为就不能认为是正值防卫行为。行为人是否对损害后果担当责任应视其主观方面有无过错而准备。(三)正值防卫行为的主动性与被动性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上,一般将正值防卫描述为对侵害人进行自力反击行为。但是在这里,我们绝不能对行为的“反击”性作表面化和教条化的理解。诚然,在多数状况下,正值防卫的行为的确是由受害人对侵害人直接反击的方式来实施的。在这种状况下,将正值防卫行为描述为“直接反击”是比较简洁理解的。但是也有很多状况下,防卫行为人,出于爱惜合法权益的目的,为了阻挡不法侵害行为而主动对侵害人实施打击行为。依据刑法的基本原则,这当然也属于正值防卫行为。因此,正值防卫就其客观表现而言。绝不仅仅是“被动”反击的行为。它在很多状况下应当是乐观主动地打击不法侵害者阻挡不法侵害行为连续进行的行为,即正值防卫行为在很多状况下具有主动性的特点。怎样理解正值防卫行为的“反击”性呢?正值防卫行为可以乐观主动地实施,但这并不是没有条件的。正值防卫行为只有在法定的前提条件成就的状况下才能进行。具体地说,只有己经开头受不法侵害,才能进行正值防卫。这就是正值防卫行为所体现的反击性也就是它的被动性特点。之所以认为这是一种“被动性”是由于正值防卫的前提性条件不能由防卫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去制造产生。具体地讲,正值防卫必需具有合法的起因,即在不法侵害人为实现既定的非法目的而己经主动实施了不法侵害的行为,然后才能进行“防卫”,否则就会丢失行为的合法性。正值防卫行为的主动性与被动性应当是统一的,都是为他的本质所要求的,每一位公民在面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时候。应当勇于同不法侵害者作斗争,主动地对任何侵害行为进行反击而不应有所顾虑,同时每一位公民又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正确地行使正值防卫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