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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
固定资产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贷款。
中期固定资产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
第十三条 贷款用途。固定资产贷款应有明确对应的项目和合法的用途,并有明确、合法的还款来源。
固定资产贷款用于固定资产项目建设、购置、安装、改造及其相应配套设施的建设,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也可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比例之外的借款人前期投入,归还项目的负债性资金(包括债券、银行借款、股东借款、信托借款等),但不得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
第三章 贷款对象、条件、期限、利率和收费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持有人民银行核发且有效的贷款卡(证);
(二)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借款项目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符合国家和四川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要求;
(五)符合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关于客户准入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环保、土地、资源、城市规划等相关政策和农村信用社信贷政策,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准入文件;
(二)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如国家规定实行核准或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通知或批复同意;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由符合农村信用社要求资格的、具备乙级及以上(大型项目须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出具,并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四)符合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本办法所指的项目资本金比例,是项目资本金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与固定资产投资额之和的比例;
(五)符合农村信用社关于项目准入的其他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应根据项目和法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固定资产贷款期限应在测算借款人(或项目)现金流、投资回收期、偿债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不能超过贷款形成固定资产的经济寿命期和法人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超过十年的,应按照当地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由贷款经营部门在授权范围内,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释措施、市场情况等因素与借款人谈判确定,其中人民币贷款利率应符合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可以采用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方式。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应采用浮动利率,浮动利率原则上应按年浮动。
第二十条 对应提未提的固定资产贷款,自合同约定的提款之日或信用社实际承诺之日起,根据未提金额及实际未使用天数收取贷款承诺费,承诺费可按按月或按季收取。月标准为本金的1~3‰.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在提前还款日对提前归还金额收取提前还款补偿费。月标准为本金的1~3‰.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贷款的贷款利水平以及承诺费、提前还款补偿费的收费标准由县级联社在省联社制定的政策范围内以促进业务发展为目的自行制定。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可采用信用、抵押、质押或保证方式。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贷款采用信用方式发放的,借款人申请信用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短期信用评级在AA+级(含)以上;
2、上年末资产负债率低于行业平均值;
3、近三年连续保持盈利;
4、上年度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正值;
5、无不良信用记录;
6、贷款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对借款人不能同时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但以通信、有线电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旅游门票等各种经营性收费收入作为贷款保障措施的,可以发放信用贷款,但必须从严管理。
第二十五条 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固定资产贷款,押品标准及抵质押率的确定应符合《四川省农村信用合作社担保管理办法
》的规定。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固定资产贷款,应符合《四川省农村信用合作社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作为项目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控制保险赔款权益。
第五章 贷款流程
第一节 受理与调查(评估)
第二十七条 受理程序包括:市场营销或客户申请、资格初审、提交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