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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移送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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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移送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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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案件移送办法
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移送办法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案件移送办法
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移送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局案件移送和接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应由其他行政机关管辖,需要将案件或者案件线索移送给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我局需要接收其他行政机关移送案件或案件线索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案件移送和接收中遵循同级移送和接收原则。
第四条 局法规科负责案件移送和接收工作,办案机构负责案件具体承办工作。
第五条 局法规科应对移送(接收)案件、案件线索所附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登记、签收,材料不全的不予移送(接收)。
(一)移送(接收)案件应附下列材料:
1.案件移送函;
2.案件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
4.现场检查笔录,证据照片、询问笔录等;
5.其他证据材料。
(二)移送(接收)案件线索应附下列材料:
1.案件移送函;
2.案件线索的来源情况(举报、检查、交办材料等);
3.已取得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六条 对不属于我局管辖的行政案件,应当立即移送相关行政机关处理。
第七条 我局对外移送案件,应由办案机构指定2名或2名以上执法人员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填写《案件移送函》、《移送案件审批表》,并与案卷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报主管领导审批。
主管领导接到案件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行政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批准移送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八条 对不属于我局管辖范围的案件,应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予以销案;向其他行政机关移送时应将相关案件材料复印留存。
第九条 对我局移送的行政案件,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在案件移送函上签收。
经审查予以立案的,应书面形式通知我局,并及时与我局办理涉案物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的交接手续;案件处理完毕应将案件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我局。
认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或决定不予立案的,应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局。
第十条 对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自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