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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犯罪宣传标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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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近几年几起典型冤案的曝光,我国程序法上存在的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把“崇敬和保障人权“写进了总那么,这次修法补充完善了非法证据摈弃制度,明确规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那么;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律师的作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修正案还规定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在看护所内举行讯问和讯问过程录音录像,从制度上防止刑讯逼供。
   这次修法兼顾了打击犯罪和养护人权两方面,是很大的进步。从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供给法律保障。但是修正案留存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仍应照实回复”的规定,从规律上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照实回复”义务是自相冲突的,假设要让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面对询问时“照实回复”,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处于其“趋利避害”的本性的角度无法切实“照实回复”,这就为刑讯逼供的滋生供给了土壤,而且犯罪嫌疑人是否照实回复是由办案人员判断的,这往往会导致犯罪嫌疑人陷入自证其罪的境地。我们国家没有规定“沉静权”,而是规定了符合我国现阶段的进展处境,经济水平,国情和实践中的案发处境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那么,将沉静权对打击犯罪的副作用降到最低,以达成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二者的平衡。因此,笔者认为,为了维护“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存在,有必要删除“应当照实回复”的内容。
   三、贯彻刑事司法中的人本精神
   刑事司法中的人本精神,含有这样一种根本理念,就是要在刑事司法中崇敬个人的自由、权利和人格尊严,将人更加是那些权利最易抹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人”相待,供认并崇敬其主体地位和诉讼权利,赋予其作为应有的礼遇,反对将其物化,客体化,工具化。然而刑事诉讼中的做法与人文精神的落实有确定的差距,在刑事案件的各个环节,都存着这样那样不崇敬有关人员人权的问题,而之所以展现这些问题,归根结底在于刑事诉讼中司法者的观念存着错误的熟悉,未能真正以人文精神为指导开展司法工作。概括而言,刑事诉讼中的思想误区主要有:一是权利本位思想,在刑事诉讼中,这种权力本位的思想影响到了诉讼中追诉机关的执法观念的正确表达,尤其是不适当的利用手中的权力,“越位”使用权力,使得实践中刑讯逼供司空见惯,刑事诉讼法是以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为两大任务,但权力本位的思想使得诉讼中打击的韵味更浓,而养护的环节那么相对薄弱,从而使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根本诉讼权利无法得到保障,诉讼中的人文精神无法得到落实。二是大量地方发生大案、命案,就急于尽快破案。公安机关一把手可能会亲自到现场,直接指挥,盯案不放,组织特意气力,提出“心往一处使,劲往一处用”的口号,限期破案。对大案要案命案,社会当然都期望能百分之百地侦破,将罪犯绳之以法。这种主观愿望,都不错,问题在于,事实证明,主观上的努力往往与现实存在差距,一些重大、繁杂的案件,未必能在短期内水落石出。执法者务必在思想上建立起人权保障的理念, 树立科学的政绩观,模范执法行为,不能漠视人权,依法办案,文明讯问,不能以权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