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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Last updated at 10:00 am on 25th December 2020
周矶农场职工管理规定
章 总 则
第一条 凡年满16周岁、户籍关系在农场,在农场机关、企事业单位、农业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农场所需各类人才,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劳动用工一律实行合同制。原用工合同未续签的视为解除。
自然增长的新增人员及婚嫁进场的配偶,可作为职工管理,属企业的由用人单位根据需求办理合同制职工的登记手续、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辞退、除名、自动离岗,包括退休,其劳动关系自然取消。
第四章 职工权利、职工工资及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职工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和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用工、就业、参军、优抚、低保、困难照顾等方面,农场职工在农场范围内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的权利。
农业单位职工享有划分责任田和宅基地的权利,优先享受农业技术等服务的权利,有同等价格下优先承包商品田和价格优惠的权利。
第十四条 未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八条履行职工义务的,不作为农场职工管理,不享受农场职工待遇。
第十五条 各企业和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水平,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还应根据生产经营和物价指数上涨情况,适时调整职工工资。
职工工资不包括社会保险中单位缴费负担部分。
第十六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职工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第十七条 农业职工待遇按周发[2004]4号《周矶农场农业土地经营改革实施方案》执行。养老保险按周发[2004]28号《周矶农场农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执行,应该全员参加。
第十八条 工商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周区[2003]11号《周矶管理区(农场)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全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社会养老保险费,按鄂政发[1995]111号《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负担办法缴纳,由单位负责办理申报缴费手续。
原场办企业改制分流职工和个体经商、自谋职业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由个人到指定地点按规定缴纳。
第十九条 农场职工按周区办[2003]10号《关于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参加医疗保险。
第二十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公休、婚丧、探亲假及取暖和防暑降温补助按《劳动法》及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职工工伤待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职工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金。凡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职工死亡后,其标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自理。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