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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wz_198619 2015/1/2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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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公诉工作如何积极应对刑诉法修改
公诉工作如何积极应对刑诉法修改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刑诉法修改对公诉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从转变执法理念、强化证据意识、提升庭审抗辩能力,注重改革创新等方面提出了积极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无罪推定非法证据排除举证制度庭审抗辩
作者简介:罗素君,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11-02
刑诉法的每次修改,都在不同程度上对检察权的运行作出了相应的规范和调整。即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刑诉法,在证据、辩护、强制措施、侦查程序、审判程序、特别程序等内容上都作出了重大修改和完善,公诉工作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刑诉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履行好公诉职能,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如何把握好机遇,积极应对这些挑战,将是今后一段时间内公诉部门需要认真研讨和对待的问题。
一、刑诉法修改带给公诉工作的机遇
(一)证据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公诉机关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新刑诉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上述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从制度上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有利于执法机关合法取证、规范取证,保障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利于避免因伪证造成的冤假错案发生。
新刑诉法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上述规定,既完善了证据种类,又加强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对于有效保全证据起了非常积极的作用。新刑诉法还将“电子数据、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列入“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上述规定,扩展了法定证据的外延,使证明案件事实的手段更加多元。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有利于公诉机关理性看待鉴定结果。以上修改完善,有利于公诉机关灵活运用多种证据,精准地打击犯罪。
(二)庭审方式的变革,增强了公诉工作的主动性
新刑诉法第182条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这种庭前会议制度,便于公诉人庭前掌握一些庭审中可能遇到的突发情形,做到心中有数,从而尽可能的避免出现措手不及的情况。第193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上述量刑建议权的规定,为公诉机关准确打击犯罪提供了发言权。
(三)举证制度和辩护制度的变化,有利于公诉机关去伪存真、兼听则明
新刑诉法增加了证人、鉴定人、专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新刑诉法与新律师法对接,解决了辩护律师“会见难、阅卷难、***难”问题。上述变化,便于公诉机关办理案件时,明辨是非、兼听则明,避免产生冤假错案。
二、公诉工作面临的新挑战
(一)证据制度的变化,考验公诉人掌握和运用证据的能力
刑诉法修改以前,“鉴定结论”是许多案件得以定罪的关键证据。新刑诉法中,“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定人的意见”,也就是说公诉人在审查鉴定意见时,不仅要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进行审查,更重要的是要对鉴定过程和鉴定依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