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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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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docx

上传人:1772186**** 2022/8/2 文件大小:1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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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信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预售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平安可控,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风 险,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 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收支方面的异常情况;及时将 开户信息向人民银行备案,自觉接受本市人民银行、银保监部 门、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有关部门依法对监管账户进行冻结或扣划商品房 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应当向有关部门说明监管账户和商品房 预售资金的性质及用途,并及时书面告知主管部门和被监管预 售资金的开发企业。
第九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 可证开始,至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后止。
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分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重 点监管资金原那么上由工程建设费用(含建筑施工、设备安装、 材料购置、配套建设、法定税费等费用)和不可预见费(工程 建设费用的20% )组成。一般监管资金是指超出重点监管资金 以外的预售资金。
第十条 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中选择与 主管部门签订《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开设监管账户,并与主 管部门、监管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第三章 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
第十一条监管银行设立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监管账 户名称、账号应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载明。
监管账户专用于监管资金的缴存和拨付,监管账户设立后 原那么上不得更改。开发企业确需变更监管银行或监管账户的, 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重新签订《监管协议》,将原监管账户 的结余资金转入新监管账户。有开发贷款的,需经开发贷款发 放银行同意。
开发企业在申请变更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或资金账户期间, 暂停该工程的网上预售。
第十二条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前,应将监管银行及监管账户明确告知购房人,并协助购房人 或贷款银行将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工程预售过程中,购房人 支付的定金、首付款等购房款应由购房人账户直接存入监管账
户,开发企业不得转存入其它账户。
购房人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 理机构应将购房贷款直接发放至相应的监管专用账户。
第十三条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 开发企业凭监管银行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缴款凭 证等资料,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手续。
条 监管银行应当按《监管协议》建立统一标准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支台账。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应当按月将工程建设完成的形象进度以及监管银行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支对账单报主管部门。
第四章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监管银行对重点监管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材料购置、 配套建设、法定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不得挪作他用。重点监 管资金不得用于支付任何借(贷)款本金和利息,不得用于缴 纳土地价款、罚金、支付营销费用及开发企业员工工资等。
其他债权人申请保全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在建工程施工情况、建筑材料购买情况等进行严格审查, 在保证建设工程施工正常进行的情况下,方可采取保全措施; 其他债权人申请执行重点监管资金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一个月、建成层数到达规划设计总层数的二分之一、主体结构封 顶、外墙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