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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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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Last updated at 10:00 am on 25th December 2020
山东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山东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办法
山东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给和安全检视为作业中心内容,由驾驶员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
  一级维护是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由机动车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
  二级维护是除进行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蹄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检查调整发动机工作状况和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等,由机动车整车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
  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应按期执行。维护作业项目应符合《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或原厂说明书的规定,不得漏项或减项作业,不得降低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确保车辆装备齐全有效和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车辆维护应选择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具有整车维修能力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护应选择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认定,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
  第十八条 车辆维护按车辆行驶间隔里程进行:日常维护是在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进行。一级维护是车辆每运行2-3千千米进行一次。-。
  对不便于按行驶间隔里程进行二级维护的车辆,可按下列间隔时间进行二级维护:客车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车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不超过4个月;道路普通货运车辆等其他道路运输车辆不超过5个月。进口及特种车辆按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无出厂说明书的,按上述行驶间隔里程或时间进行。
  道路运输车辆经封存后启封使用时,应进行必要的维护。已封存3个月以上的应进行二级维护。
  第十九条 车辆维护实行合同制,承、托修双方应签订维修合同,实行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期制度。
  第二十条 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路检路查项目。
  第六章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按规定对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由符合条件的检测站进行。
   第二十二条 检测站分为a、b级。a级检测站可以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维修质量、技术状况等各项检测诊断经营。b级检测站可以进行车辆维修质量、技术状况等各项检测诊断经营。 检测站应满足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通用技术条件》(gb/t17993,以下简称"国标gb/t17993")、交通行业标准《汽车检测站计算机控制系统技术规范》(jt/t478,以下简称"行业标准jt/t478")等有关标准要求。
  第二十三条 开办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诊断经营业务,应按照"国标gb/t17993"、"行业标准jt/t478"等对检测站进行建设、改造,报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标准、规定进行评估,并出具报告。专家评估达到规定条件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函告有关当事人并在网站公告。
  检测站的设备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