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东省绿色照明示范城市项目资金使用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绿色照明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项目资金使用,确保完成LED路灯示范工程实物工作量和各项预定目标,根据《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试行)》以及省科技厅与有关地级以上市签署的共建示范城市框架协议,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的示范城市,是指2010年至2012年期间,省科技厅与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签署协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供应链+金融”的商业模式,联合共建城市级LED路灯示范工程的城市。
第三条本细则中的项目资金,是指示范城市LED路灯工程因灯具更换产生资金总和(主要包括LED灯具购置、照明设计及供应链解决方案所需的资金),由财政性投入和融资性投入构成。其中省科技厅从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补贴性投入10%(专款专用,不占有权益),地方财政投入15%(专款专用,享有25%权益),供应链管理公司融资投入75%。在地方政府全部偿还供应链融资及权益后,项目权益归地方政府所有。
第四条模式说明。在“合同能源管理+供应链+金融”的商业模式中,省科技厅和地方政府承担项目监管及督导职责;供应链管理公司统筹项目的具体实施改造工作,制定完整的项目解决方案,负责提供项目融资性投入以及覆盖工程设计、施工、采购、总结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协助地方政府开展EMC公司招标,控制项目成本、质量、进程。EMC公司负责项目的过程执行。
第五条基本原则。示范城市项目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坚持“整体预算、分批核拨、三方监管、绩效优先”的原则,即根据地方政府与供应链管理公司签署的实施协议的总金额安排财政资金额度,按照工程合同的实物工作量分批拨付使用,项目资金由省科技厅、市科技主管部门、供应链管理公司共同监管,确保完成合同约定的实物工作量。
第六条适用范围。经由省科技厅、财政厅审核并报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立项的项目,其资金使用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七条签订项目合同。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供应链管理公司签订共建示范城市项目合同书,主要明确示范城市建设的投资规模,任务目标、计划进度、组织保障、经费筹措等内容,作为省财政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八条设立监管专账。市科技主管部门在本市银行机构设立专门账户,由省科技厅、市科技主管部门和供应链管理公司共同核准使用及监管。省财政资金按项目合同总投资的10%一次性注入监管账户。
第九条签订工程合同。签订工程合同应遵循如下流程:
⒈供应链管理公司核准EMC公司的工程执行能力并出具证明文件。此环节不收取任何费用;
⒉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EMC公司组织项目运营服务招标;
⒊供应链管理公司组织LED灯具相关产品的招标采购;
⒋工程业主单位、供应链管理公司、中标的EMC公司签署工程合同,核定工程造价、资金安排、实施进度、运营管理等。其中供应链公司负责设立工程账户。
第十条财政补贴资金核拨。按照工程合同核定的造价,经由省科技厅、市科技主管部门、供应链管理公司共同签字确认后,省财政补贴资金从监管专账注入工程账户。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由市、镇、区等多渠道筹集后一并注入工程账户。以上资金总额为工程造价的25%。
第十一条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