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8 年 0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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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关注 | 《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
有何亮点?
摘要:近日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规定,对于老股出售价格与新发股权价格不一致的问题,基金管理人需要分析差
异形成的原因,综合考虑其他可用信息,合理确定公允价值的取值依据。
本次《指引》规定从估值范围、估值主体责任、估值技术一致性、公允价值
估值原则、非上市股权估值的假设前提、使用估值技术的综合考虑因素、估值的
反向检验、具体估值方法、中国市场特定情况相关考虑等方面对于私募投资基金
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进行了规定。私募基金投资非上市股权缺乏统一的估值标准
一直广受诟病,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估值实践中使用各种不同的操作方式,使得估
值水平良莠不齐,《指引》的出台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困扰市场的私募投资基金
持有非上市股权的估值缺乏统一标准的问题。道可特私募投资与基金业务团队认
为,本次《指引》的主要亮点如下:
(一)估值第一责任人落实到私募资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 2018 年 2 月底,私募股权、创业投
资基金管理人达 13682 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达 23503 只,基金规模达
万亿元;创业投资基金达 4841 只,基金规模达 万亿元。私募基金已经成
3为市场中重要的参与主体,私募基金参与上市公司并退出也已经成为较为普遍的
投资模式。
《指引》所指的私募基金,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管
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经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
金。而非上市股权投资,是指私募基金对未上市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
本次《指引》将估值主体责任落实到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本次《指引》的一
大亮点。根据《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估值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估值过
程中采用的估值方法和估值参数承担管理层责任,并定期对估值结论进行检验,
防范可能出现的重大偏差。落实具体责任人,将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估值责任主
体可以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行业,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领域的当事人
地位。
(二)《指引》提供五种估值方法以供选择
从估值方法来看,《指引》提出了私募基金在对非上市股权进行估值时通常
采用的 5 种估值方法以及适用场景。在 5 种估值方法中,参考最近融资价格法、
市场乘数法、行业指标法属于市场法,现金流折现法属于收益法,净资产法属于
成本法。对于估值技术而言,《指引》要求保持一致性。根据《指引》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估值日估计各单项投资的公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