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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Last updated at 10:00 am on 25th December 2020
江西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
江西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赣建房字[1995]第19号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 Last updated at 10:00 am on 25th December 2020
江西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
江西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赣建房字[1995]第19号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将尚未完工的商品房提前向境内、境外销售,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包括三资企业)和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江西省建设厅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预售登记。经批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全省统一使用江西省建设厅印制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文本,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后发放。凡使用其他文本的一律无效。
第六条 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商品房时,买卖双方应当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该合同到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商品房的预售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但必须有书面委托书。
第七条 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江西省建设厅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建设项目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并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金额已达到总投资额的25%以上(不含地价)或已完成该工程项目的基础工程;
预售商品房的定金或房价款必须存入当地银行,并由开户银行和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用于该工程项目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四)旧城改造项目已完成拆迁,并落实了安置方案,安置房已开始动工建设;
(五)具有房屋售后的管理、维护和服务保证措施。
第八条 凡有拆迁安置任务的开发经营企业,商品房预售面积不得超过50%,必须在回迁安置任务落实后,方可预售其余部分。
第九条 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必须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外销登记,经批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
第十条 商品房向境外预售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允许向境外销售的;
(二)项目立项时,已批准允许向境外销售的;
(三)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向境外销售的。
第十一条 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