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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反恐与人权的国际法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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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际反恐与人权的国际法保护
国际反恐与人权的国际法保护
一、国际恐怖主义概念
。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国际社会达成并通过了一系列多边条约:1937年27个国家参加的日内瓦会议上签署了《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该公约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公约恐怖主义一词是指直接反对一个国家,其目的和性质是在个别人士、个人团体或公众中制恐怖的犯罪行为。该公约由于各种原因各签字国均未批准,没有生效。随后世界各国针对恐怖主义犯罪先后签订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如1963年的《东京公约》等,均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具体罪行作了界定,并未涉及恐怖主义的定义。
。美国联邦调查局1994年对恐怖主义的定义:恐怖主义是指对人们或财产非法使用武力及暴力,以便恫吓或强迫政府、平民或其任何一部分,为促进其政治或社会目标服务。我国于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除了第120条专条规定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外,还针对恐怖活动犯罪的行为特征,在《刑法》中分别规定了可用于这些罪行的相应条款。如劫持航空器罪等。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确增设了资助恐怖活动罪、投放虚假危险性物质罪以及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等。
。(1)恐怖主义犯罪具有目的性。犯罪目的是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社会危害的心理动机,恐怖主义的一个本质的特征就是追求某种犯罪目的,对此,联合国1990年通过的《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中明确地规定了政治犯例外的情况不应妨碍按现有国际公约对恐怖主义暴力罪行实施引渡,除非被请求国着手将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进行检控或转移给另一个国家进行检控。从中可以看出国际社会对于恐怖主义犯罪的主流态度。(2)恐怖主义犯罪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恐怖主义活动往往涉及很多无辜的生命,并不考虑恐怖行为针对的对象,只是追求一种广泛影响的社会效果。(3)恐怖主义犯罪追求恐怖效应。社会恐怖是指由恐怖活动犯罪所造成,在犯罪行为直接受害人以外的一般社会公众中普遍存在,以严重担心,害怕类似的犯罪会继续为主要内容的恐怖心理。恐怖主义犯罪的直接效果是制造社会的恐怖气氛,利用民众的恐惧心理达到某种目的,制造恐怖气氛是恐怖主义犯罪的直接目的,表现为对社会一般公众的强烈的精神与心理刺激。
二、与反恐有关的国际人权保护
(1)国际人权保护相关规定。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的文件中,并使之成为国际法的一项原则。1966年各国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意议定书》三个法律文件,构成了《国际人权公约》,表明国际人权法的初步形成,因而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与此同时,联合国、与人权问题有关的联合国专门机构以及各主要区域性国际组织还制订、通过了许多有关人权的宣言、建议、公约和决议等国际文件,主要包括联合国大会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了基本人权,这两个公约连同《世界人权宣言》一起被称为国际人权宪章,是国际人权法的核心。(2)国际人道法。在反恐中,人权的国际法保护更多地体现在国际人道法的相关规定之中, 1971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