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价格鉴证费收费标准的函2004[1]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价格鉴证费收费标准的函 鲁财综[2004]16号 关于明确价格鉴证费收费标准的函 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明确价格鉴证收费标价格鉴证费收费标准的函2004[1]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价格鉴证费收费标准的函 鲁财综[2004]16号 关于明确价格鉴证费收费标准的函 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明确价格鉴证收费标准的函》(鲁价认函[2003]86号)收悉。经研究,现将价格鉴证费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价格鉴证费收费标准按差额累进计费方法计算: (含10万元)的,1万元部分按3%收取,超过1万元部分按2%收取; (含20万元)的,1万元部分按3%收取,1万元至10万元部分按2%收取,超过10万元部分按1%收取; ,20万元以内部分按第2款的规定收取,超过20万元部分按%收取。 二、对标的物鉴证总值不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标准收取: ,按50元标准收取; (含5000元)的,按150元标准收取; ,按3%计算据实收取。其他事项仍按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收取价格鉴证费的复函》(鲁财综[2001]62号)的规定执行。 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收取价格鉴证费的复函》的通知 2001年11月08日 鲁价费发[2001]348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收取价格鉴证费的复函》(鲁财综6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价格鉴证机构按照省清整办、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委办、省物价局五个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价格鉴证工作的通知》即鲁价办发3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进行价格鉴证时,要按省财政厅鲁财综62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涉及刑事案件的价格鉴证费用,要按照上述五部门的文件规定,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价格鉴证机构业务量大小,核定专项经费拨款或补贴。 二、根据省财政厅鲁财综62号函复第六条规定, 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山东省价格信息咨询服务机构收费管理试行办法》(鲁价涉字第274号) 附表第11项“过期、无主赃物价格评估”和第12项“破产、合并、转让、租赁等企业资产价格评估”以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办法〉的通知》(鲁价涉发220号) 附表第7项“鉴证经济案件及单项查帐”(含审计师事务所参照执行的相关项目)停止执行。 三、各市价格鉴证机构在实施收费前须到省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县(市、区) 价格鉴证机构须到市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规定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加强对价格鉴证工作的领导, 强化监管力度,对违反国家和省文件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附件: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收取价格鉴证费的复函》 山东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