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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物业公共收益问题的法律依据有哪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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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物业公共收益问题的法律依据有哪些.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涉及物业公共收益问题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涉及物业公共收益问题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如下内 容:
一,《物权法》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涉及物业公共收益问题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涉及物业公共收益问题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如下内 容:
一,《物权法》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 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 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 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第三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 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 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 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 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 意。
第八十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的比例确定。
二,《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 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 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 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 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款的规定 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
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 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