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
在刑法理论上,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作为犯罪的未完成 形态,它们并不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客观要 件,因而刑法总则对这些犯罪形态的成立要件作出了专门的规 定,使之运用于司法实践中,对行为进行正确地定性和量生等。
二、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构成犯罪中止,必
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 必须在犯罪过程中 停止犯罪
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 犯罪实行和实行终了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的过程中。换言之, 只有在犯罪预备至犯罪既遂之前的过程中停止犯罪的,才可能成 立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就是在犯罪完成之前停止的意思;所以犯 罪完成之后,自动恢复原状或自愿赔偿损失,都不能认为是中止, 而仍应当负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案例 二次拯救)
(二) 必须自动地中止犯罪或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所谓自动地中止犯罪,就是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停止可以 进行下去的犯罪活动。它表现为行为人自己有可能完成犯罪的进 行的情况下,自动停止犯罪的进行。如果行为人受到阻碍或感到 恐惧认为自己已不可能完成犯罪而停止犯罪的进行,就不是自动 中止犯罪,而是被迫停止犯罪,因而它不是犯罪中止,而是犯罪 预备或犯罪未遂。既然自动中止犯罪是行为人在自认为可能完成 犯罪的情况下自动停止犯罪的进行,所以客观上不可能完成犯 罪,但行为人不知道这种情况,而在认为自己有可能完成犯罪时 自动停止犯罪的进行,仍然是自动中止犯罪,同样构成犯罪中 止。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
在刑法理论上,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作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他 们并不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因而刑 法总则对这些犯罪形态的成立要件作出了专门的规定,使司法实 践中对此种行为进行正确的定性和量刑。也正因为他们的特殊 性,司法考试对二者青睐有加,每年的考试中总会有相当分值分 布于此,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
一、 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 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 几个条件: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所谓实行犯罪,就是实施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 成要件的行为;所谓着手,就是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 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是由刑法分则规定 的,因此确定某种行为是否属于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当 以刑法分则为依据。但由于刑法的规定只是抽象的、原则的,因 而在确定某种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时,还必须结合 各个具体案件的不同特点来考虑。例如:持刀杀人,当行为人未 看到被害人以前,很难说已经着手实行杀人;但投毒杀人,就不 需要亲眼看见被害人,只要开始将毒药放入被害人的食物时,就 是着手实行杀人。
(二) 犯罪未得逞
尽管我国刑法界对此有不同的理解,如犯罪目的达到说,犯罪结 果发生说,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等等,但本人认为犯罪构成要件 齐备说较为合理,它能与犯罪既遂的概念相对应,而且能适用于 结果犯、危险犯以及目的犯等各种犯罪。即认为犯罪未得逞,是 指犯罪行为没有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
(三)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