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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防爆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wz_198614 2017/7/17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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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一)生产装置
1、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和废弃的危险化学物品的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以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2、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高低液位和泄漏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等装置。
3、在有爆炸危险的生产区域内,禁止使用非防爆移动通讯设备。
4、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5、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6、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准单独采用单向阀。
7、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装置。
8、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阀门,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
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9、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避免产生静电或设置静电导除设施。设备、管道、储存场所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T20675)、《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_GB_12158-2006)和《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000)执行。
10、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11、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12、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m以上,但应在避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之内。放空管应有良好的接地。避雷设施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
(二) 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1、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安全部门登记、审
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2、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通道要畅通,门窗向外开。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7)固定动火区的设立,应由分厂(部门)提出申请,经安全管理部门同意,报主管副
总经理批准。
3、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长期作业(如:
化验室用的
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生产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
一年。生产区
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4、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
5、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6、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危险动火,具有特殊危险的作业和地区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7、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三天(72小时)。
8、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