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学习宪法】宪法心得领悟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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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54年宪法解说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只规
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说法律。1975年宪法也没办关于宪法解说
的规定。1978年宪法首次确认了我国的宪法解说机关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从而基本上确订我国的宪法解说系统。1982年宪法同样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解说宪法的权益,并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权督查宪
法的推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说宪法的系统切合了我国的
宪政理念,人民是宪法的创制者,只有代表他们执行权益的机关才有
权决定宪法的含义;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的立宪机关———
全国人大的组成部分,而宪法的确切含义是在立宪过程中产生的,因
而只有它才有权确定宪法条则的真切意义,只有它的解说才是声威的
解说。可是,无论这一系统在理论上多么优越合理,但它的实效性却不
能不让人表示疑虑,由于,“无论是在法制建设单薄的年代还是在大力
加强法制建设的今天,负有解说宪法和法律职责的国家权益机关却从
未有过解说宪法这回事,从未对宪法的哪一条作过任何一次正式解说”。①“中国迄今还没有使用宪法解说手段来拯救宪法条则的‘老化’或缺失。个别涉及宪法的解说,也可是立法解说,而不是直接的宪法解说。”②可是,有的同志其实不认同全国人大常委会从未解说过宪法这一事实,相反,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很多决定、决议都是执行宪法解说职权的表现,甚至法工委的一些答复也属于宪法解说。可是,迄今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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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举证的这些所谓的宪法解说事例,无论是从外观还是从实质上看,没有一个能称得上是宪法解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说权长远处于虚置状态是一个无庸置疑的事实。由此,认真考量我国现行的宪法
解说系统可否科学和可行,便成为我国宪政建设中一个不容回避的重
大课题。其实,从宪法解说的功能出发可以切合逻辑地
推导出宪法解说的主体该由谁来肩负。可以说,宪法解说是宪法适用的前提,没有宪法解说就没有宪法的适用。③若是说制宪目的是起点,宪法适用是终点的话,那么宪法解说则是连接两端的中间环节,是架起宪政理想与社会现实之间的桥梁;解说宪法的过程实质上就是把宪
政的价值与理念合理地运用于详尽时空的过程。尽管一
般认为宪法解说还拥有明辩歧义、填充马虎、圆满和发展宪法等方面
的功能,可是相关于宪法解说之于宪法适用的功能而言,它们都是第
二位的、派生的。既然宪法解说的核心功能就在于宪法
的适用,那么,宪法解说也只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