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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路径探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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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路径探寻.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7/7/18 文件大小:5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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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路径探寻
[摘要] 建构和谐社会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的政治目标,和谐社会要求通过各种方法,包括法律手段,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疏通各种社会积弊,由此而达到社会的长治久安。体现了刑罚谦抑性与人道性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正视社会稳定与犯罪增长关系后的理性与科学的现实回应,我们应该多方位、多途径、多视角地为实现这一目标而进行路径探寻。
[关键词] 和谐社会;宽严相济;实现途径
Abstract:Construct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bees our political goal noinate social indignation by using all kinds of methods , including legal method so as to obtain a longer peaceful society. It manifests a criminal policy of both tolerance and seriousness, represents a penalty odesty, restraint and humanity. It is a realistic response for science and rationality after envisaging the relationship betisdeed. On the onious society; criminal policy of both tolerance and seriousness; . (二) 扩大不起诉范围,贯彻起诉“便宜主义”,从而达到限定刑罚适用范围的目的
刑事追究的政策历来有法定主义与便宜主义之分。前者是指凡是实施了具有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其意义在于严格执法、有利于防止侦查与检察官滥用刑事追究权力随意决定不追诉,但它不利于区别犯罪人及犯罪的具体情况给予适当处理,不利于犯罪人的更新改造。而后者注重刑事政策在刑事追诉中的运用,注重侦查起诉的社会效果,适应了刑罚报应论向目的刑论的转变,有利于节省国家司法资源,防止短期自由刑带来的弊端,便宜主义逐渐被国际社会所普遍承认并成为刑事追诉制度的现代趋势[5]。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应当免除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不起诉。这就在一个有限的范围内确认了起诉便宜主义,但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适用率较低,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为了从实质上限制刑罚的适用范围,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轻”在刑事立法上的思想,检察机关应当扩大不起诉范围。
(三) 扩大简易程序和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的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可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限制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如解释中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一项,公诉部门将案件起诉基于的标准就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因此,将被告人认罪与否作为能否适用简易程序的理由是不符合立法本意的,建议取消这一要件,以便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6]。同时,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