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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成文宪法国家中的宪法性法律的质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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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成文宪法国家中的宪法性法律的质疑.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7/7/18 文件大小:4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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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对成文宪法国家中的宪法性法律的质疑
对成文宪法国家中的宪法性法律的质疑
【摘要】在不成文宪法国家里,以普通法律形式存在的宪法性法律被视作宪法的渊源是没有争议的。而在成文宪法国家,以与宪法紧密相关的法律存在的所谓宪法性法律是否可以视作宪法的渊源尚存争议。本文认为,在成文宪法国家里将宪法性法律作为宪法的渊源,存在着诸多的理论缺陷。
【关键词】成文宪法;宪法渊源;宪法性法律;非宪法性法律;宪法概念

目前学界通说认为,无论是成文宪法国家还是不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性法律都是宪法的重要的表现形式或者宪法渊源。宪法性法律是指有宪法规范在其中,但形式上又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以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文件,或者说宪法性法律是内容涉及国家根本问题的某一方面,但又不具备成文宪法的形式要件的规范性文件。宪法性法律是普通立法机关依照普通的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宪法规范为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宪法性法律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不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在成文宪法国家一般规定为宪法内容的法律。二是指在成文宪法国家有关宪法内容的普通法律。
学界有部分学者对此通说提了质疑,认为:在我国,宪法性法律不属于宪法形式,在我国的宪法仅指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典,宪法性法律与宪法在法律效力、创制程序等其他方面都存在差异。[ 杨海坤、上官丕亮著:《宪法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8页。]宪法性法律在宪法学的理论研究中一直存在歧义性认识。宪法性法律必需放在不成文宪法的制度下使用。[ 徐秀义、韩大元主编:《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7页。]
笔者认为,在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由于不存在一部高高在上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典,宪法性法律本身就直接规定了国家的根本问题的某一方面,而不是对宪法典原则的具体化,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因此在不成文宪法国家,使用宪法性法律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然而,在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里,由于存在着由宪法典统帅下的金字塔型的法律体系,使用宪法性法律这一概念来发挥着对宪法规范或宪法原则的具体化或者对宪法典的补充,则会造成诸多理论上的缺陷与矛盾。具体表现在:

(一)在成文宪法国家里,宪法性法律与非宪法性法律将无法区分。
宪法性法律是调整某一类型宪法关系的普通法律。在成文宪法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有一部分法律将被归为宪法性法律,则言下之意,其他法律是非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法律是与民法、刑法、诉讼法等非宪法性法律相并列的一个法律系统。所以进而可以推出认为宪法性法律与非宪法性法律,作为宪法的子法,都是对宪法的规则化。因此,所有的法律都是依据宪法而制定,对宪法典的具体化和补充。那么,所谓的宪法相关法[ 曹建明等:《在中南海和大会堂讲法制(1994年12月1999年4月)》,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67-375页。]包括包括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行为方面的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的法律,特别行政区方面的基本法律,保障和规范公民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以及有关国家领域、国家主权、国家象征、国籍等方面的法律为何被冠以宪法性之名,而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其他法律却被排除在宪法性之外,而归入非宪法性法律?
笔者认为,作为普通部门法的宪法性法律,有时很难与其他部门法相区分。比如:行政法一般被认为是规范国家行政权力以及规范国家行政组织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