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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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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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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余政办[2005]145号
 
 
关于批转《余杭区污水处理费征收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建设局拟订的《余杭区污水处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余政办[2005]145号
 
 
关于批转《余杭区污水处理费征收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建设局拟订的《余杭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六月九日
 
 
 
 
余杭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总则
为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余杭区范围内排放污(废)水(含使用自来水、地下水、自备水源)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居民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
第三条  主管部门
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区建设局)是余杭区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杭州余杭城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排水公司)具体负责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
第四条  排污水量计算
污水处理费按排污水量计征,排污水量按用水总量核算。
第五条  用水总量计算
居民和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其用水总量按杭州余杭供水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供水集团)的抄表数计算。
使用地下水的单位,其用水总量按杭州市余杭区林业水利局(以下简称区林水局)的抄表数计算。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其用水总量按区林水局的抄表数计算。
第六条  收费标准
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由区人民政府召集区物价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等有关部门拟定,报杭州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收缴方式
居民和单位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随自来水水费一并征收,由区建设局委托供水集团代为征收。居民和单位应在缴纳自来水费的同时,一并缴纳污水处理费。
使用地下水和自备水源的单位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由区林水局按时提供使用地下水和自备水源的单位的用水总量抄表数给区建设局,由排水公司负责征收,区林水局配合,使用地下水和自备水源的单位应按规定期限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八条  污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