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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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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解释
适用范围第一条凡经国家法定产品检验机构检测,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生产,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的产品,均可以投保本保险。
[解释]本条款承保的产品必须经国家产品检验机构检术水平的限制尚无法发现由此产生质量问题为除外责任。
第七条保险人对以下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和保险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失;
〔二〕关联企业之间的相互索赔;
〔三〕罚款、惩罚性赔款;
〔四〕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五〕投保人承诺免费维修的费用。
[解释]
〔一〕产品质量缺陷造***身伤害和保险产品之外的其它财产损失,不属于本条款项下的责任。〔二〕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关联企业之间的索赔属于除外责任。
〔三〕承当罚款、惩罚性赔款的赔偿责任,违反公共道德原那么,保险人对此一概不负责。
〔四〕间接损失指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赔偿以外的其它所有非直接损失。
〔五〕承诺免费维修属于投保人的自愿行为,由此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第八条保险人对以下产品的损失和费用不负赔偿责任:〔一〕权利人认可并接受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二〕出厂时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允许出厂,以及无法确定生产日期或销售日期的产品〔三〕超过平安使用期或有效期或保质期销售的产品;〔四〕投保人停业、关闭或破产以后销售的产品。
[解释]
〔一〕权利人认可并接受的产品,指产品本身不合格或达不到规定的标准,投保人对此已明确告知,权利人仍同意以原价或折价购置的产品。对该产品的质量问题造成的索赔,保险人不负责。
〔二〕产品出厂时未经检验或产品经检验不合格仍允许出厂,以及产品标识上不注明生产日期,或限期使用的产品不标明平安使用期或失效日期,均违反【产品质量法】及【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规定。另外,无法确定生产日期或有效期或销售日期的产品,不能说明其是否属于保险期限或追溯期限生产或销售的产品,责任难以认定,保险人对上述产品均不负责。
〔三〕超过平安使用期限或有效期或保质期销售的产品是【产品质量法】禁止的,保险人对此类产品不提供保障。
〔四〕对停业、关闭或破产后销售的产品,投保人不能进行质量管理,也无法承当产品质量责任,保险人对此类产品不予承保。
第九条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解释]本条规定了除了以上所列的责任免除条款外,凡不是第四条、第五条列明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一概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费
第十条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签发时将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预收保险费缴付保险人。预收保险费按照投保人预计当年产品销售额或上年产品实际销售额,乘以保险单约定的费率确定。
[解释]本条规定了本保险预收保险费的交付时间和金额确实定方法。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期满时,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内已经发生的实际销售额书面告知保险人,作为调整保险费的依据。但无论本保险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保险人均按照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的实际销售额结算应收保险费。应收保险费与预收保险费的差额多退少补。但如果结算出的应收保险费低于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最低保险费,那么保险人以最低保险费作为应收保险费,退还预收保险费多余的局部。
[解释]本保险按照投保人预计当年产品销售额或上年产品实际销售额预收保险费。保险期